1992年01期目次
<正>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部门规章在本部门权限内有效。部门权限往往及于地方性法规有效的行政区域内,在这个交叉的部分,有的时候,可能两者的规定不尽一致,甚至互相矛盾。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个问题,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8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处理。”一、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哪一个效力“高”有的
<正>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地方人民政府的大量行政事务仅仅依靠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是不够的,还必须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使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化。我国地方人民政府规
本文认为,《禁毒决定》规定的毒品犯罪共有:走私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罪,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12个罪名。指出在处罚毒品犯罪时要准确地把握《决定》第11条和第14条的
作者认为不能把罚金易科自由刑简单视为“以钱赎刑”,其基本功能是保证法院判决的有效实施,具有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公正理由。罚金作为刑罚方法与自由刑是同质的,应该允许后者支持前者的效力。作者在本文中还提出了我国目前以及将来应采取的立法态度。
<正> 实践问题:甲公司欠乙公司、丙公司到期债务分别为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甲公司同时还有10万元未到期的企业债券待偿付。乙公司因求偿不能,状告甲公司后胜诉,依法取得对甲公司的强制执行偿付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丙公司闻悉即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参与分配。经查,甲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部资产仅值30万元。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丙公司的要求是否有理?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清偿问题是否不予考虑?(
本文概略地分析了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向法律渗透,并最终导致法律经济学或经济分析法学的形成过程,认为这一过程的实质影响在于把效益导入法律,从而使效益与正义等范畴共同成为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从内在根据看,效益目标在法律中的确立既同法律在当代的基本使命及其作用领域的变化相关,也与单一的正义目标的局限性相关;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应重视法律的效益价值,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把提高法律实施的效益作为我国
<正> 目前,行政立法研究组正在研究行政处罚的立法问题。为此,有关专家、学者在卫生部、北京市政府等行政机关进行了立法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目前我国行政机关适用处罚的基本情况,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处罚权限、程序以及处罚的执行状况。参加调查会的行政执法人员详细介绍了行政处罚现存的问题,特别对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现场即时处罚取证难、实体法权限交叉重叠带来的
法律效率即法律的社会目标与法律作用的现实结果之间的比值。文章对如何确定法律的社会目标、法律作用的结果认定等做了具体阐述;区分了法律作用的自身效率与社会效率;分析了法律效率与法的效益之间的关系;论述了法律效率与法的经济性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和法的价值对法律效率研究所具有的指导作用,提出法律效率研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认为法学理论对法律社会作用的研究应当从价值和效率两方面进行。
地方性法规名称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是当前地方立法实务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地方性法规之法律属性、立法实践、立法技术及国外立法例的角度,提出对于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应统一使用“条例”的名称;若其内容为调整有关的机关和组织的权力及其行使的,可用“规则”的名称;在法规名称的格式上,采用《××省(市、自治区)××条例 (规则)》的模式;对于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其名称统一为“施行细则”,格式则规范为《
<正> 笔者于1990年3月26日至4月9日,在陕西省洛南县境内就选民意向问题进行了一次较为详细的调查,其意旨在分析和掌握当今中国最基层社会选民对选举知识的了解程度,对1990年3月底所举行的基层政权换届选举的态度以及选民在选举中的行为倾向,并且了解基层选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状况。此次社会调查采用问卷、走访与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共调查各类选民一百人,其中干部占32%,工人占24%,农民占30%,城
<正> 《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发表了陆德山同志的《也谈人权的主体》(以下简称“陆文”)。这是一篇部分地与拙文《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刊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商榷的文章。现仅就陆文指涉到拙文的部分做如下回答和辩正。一、我真的否定了集体人权吗? 陆文一开头就断定我否定集体人权的存在,并称:“张文明确地否定了集体人权的提法”,然后就开始同“无集体人权”的观点进行商榷。这显然是对拙文
<正> 中国法学会在3月初正式公布了经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中国法学会“八五”期间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选题规划》,并已开始受理课题申请。该选题规划根据党中央关于制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建议中对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提出的任务,在广泛征求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学科、各专门研究会和各地法学会的意见后,围绕探讨在新形式下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巩固和
<正> 中国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制建设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数代仁人志士和知识分子的大课题,更是近年来致力中国法律现代化建设的学人们所极为关注的热门话题。由于中西法文化的研究不仅涉及到法制史、思想史、文化史,而且还要涉及到法理学、哲学等诸多领域,其所需知识范围之广、研究难度之大共所周知。法学界以及史学界真正能够深入、系统研究中西法文化的著作一直阙如。南京大学法律系青年学者张中秋的新著——《中西法
<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近日邀请首都各界妇女就刚刚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座谈。来自中央国家机关、工矿企业、部队、医疗卫生、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二十几位妇女代表出席了座谈会。与会同志认为,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综合性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无论从形式上或内容上,都超越并完善了我国原有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
<正> “七五”期间,法学学科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重点研究课题共有33项。经过几年的努力,迄今为止,多数课题已经完成,其中一些课题的最终成果已经出版。总的来看,法学学科是完成“七五”国家重点研究课题比较好的一个学科。一、最终研究成果或部分最终研究成果已经出版的课题有9项,它们是: 1.中国法学会王仲方主持的《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其最终成果《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专著,3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就行政侵权赔偿问题先后听取了一些部委和法院的意见。大家提出,由于行政诉讼法侵权赔偿一章规定得较为原则,在行政机关执法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于行政侵权赔偿仍感到难以处理,第一是行政侵权的概念不清,导致赔与不赔的界限不明;第二是赔偿金额不知如何计算。因此建议尽快制定国家赔偿法。现将大家反映的情况归纳如下: 一、关于行政拘留 (一)超过时效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行政
<正> 《法学与实践》1991年第5期刊登马怀德的文章《建议制定行政许可证法》,摘要如下: 一、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现存的问题 1.许可机关和许可权限缺乏统一规范。许可行为作为重要的行政管理活动直接关系到行政职能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定机关统一实施。我国目前拥有许可的机关层次多、范围广,虽然绝大部分是依法实施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行设
<正> 《南开学报》1991年第5期刊登金岩的文章《试论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摘要如下: 对于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人们常用职务侵权的提法加以概括,这是不科学的。应该指出,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与职务侵权行为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第一,从立法上看,两者是由两个法律加以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21条的民事责任是指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责任;而行政诉讼法第68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则是指由职务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
<正> 中国法学会1991年11月2日在京召开座谈会,邀请中央政法有关部门和首都的部分法学与法律专家学者,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七一”讲话),贯彻1991年9月中央工作会议精神。与会者一致认为,江泽民同志的“七一”讲话,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讲话深刻地总结了我党70年的光辉奋斗历程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提出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
<正> 关键在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法学的繁荣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展望中国法学的前景,结论无疑是美好的。当然,将美好的前景变成光辉的现实,还有待于我们法学界的共同努力,其中的关键就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认真学习和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法学的著作。马克思出身法学世家,早年攻读法学专业,为创立新的
作者分析了人权的意识形态标准与法律标准。认为人权的意识形态标准具有三个特点,即时代性、阶级性和民族性;人权的国内法标准是该国主导意识形态标准的法律化,其具有价值目标的相容性、法律技术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条件上的适应性等特点;人权的国际标准则有复杂性特点,在某些特别重大的人权问题上,国际社会广泛的共同标准是存在的,但人权保护的主要工作只能主要地由国内法实现,且人权的国际保护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道义的基本
作者认为,深化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应实行公司化。少数企业应改组为一人公司,实行国家所有权整体型地转化为法人所有权;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应改组为有限公司,国家财产以价值形式交给若干投资公司经营,以法人持股为基础,实行国家所有权分散型转化,以此来实现由两权分离的改革思路到权利转化的改革思路的转变。这是全民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问题,并不改变其所有制性质。
法律程序总是直接、经常、普遍和敏感地涉及人权,其中有实体性人权与程序性人权之分,两者是目的与手段、源与流、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只有当两者相适应、相佐证时,人权才是完整和现实的;程序性人权的外延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从执法者程序义务中推定的,以及依程序公正原理推定的;在法律程序中要处理好人权与人权责任、人权与审判干预、人权与惩罚犯罪、人权与行政效率四对矛盾关系;程序规则的设定目的主要是为了权力制约,因
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经济法制应注意和改进的四个问题:法律和法规的关系;授权立法;执行法律时对法律的解释;工商统一税问题。作者认为:(1)在地位和作用两方面,法律为主,法规为辅;不能使法规居于主要地位,更不能使之凌驾于法律之上。(2)授权立法是一种非常的立法形式,应该有所限制。(3)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中解释法律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应该改变或违反法律。(4)我国工商统一税亟应整理修订。
民事责任竞合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现象,一般地讲,在任何一种合同关系中都可能发生民事责任竞合。在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依何种法律规范行使权利,其法律效果往往具有很大差别。对此,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法条竞合说”,法学理论界有主张“请求权竞合说”。本文作者认为,上述两说虽各有可取之处,但均存在理论缺陷,“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兼容各说之长,具有可采性。
本文作者提出,应当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批判地继承外国民法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健全我国物权行为制度。具体地应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使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严格区别开来;摒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使物权行为的效力直接取决于债权行为是否成立和有效。在此基础上,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包括物权行为、物权契约和物权保护方法等内容的完整的物权行为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