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不能把罚金易科自由刑简单视为“以钱赎刑”,其基本功能是保证法院判决的有效实施,具有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公正理由。罚金作为刑罚方法与自由刑是同质的,应该允许后者支持前者的效力。作者在本文中还提出了我国目前以及将来应采取的立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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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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