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总是直接、经常、普遍和敏感地涉及人权,其中有实体性人权与程序性人权之分,两者是目的与手段、源与流、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只有当两者相适应、相佐证时,人权才是完整和现实的;程序性人权的外延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从执法者程序义务中推定的,以及依程序公正原理推定的;在法律程序中要处理好人权与人权责任、人权与审判干预、人权与惩罚犯罪、人权与行政效率四对矛盾关系;程序规则的设定目的主要是为了权力制约,因而它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措施;应当把人权作为法律程序的一项价值标准,从而在程序中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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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孙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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