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01期目次
<正> 《世界法学》1989年第4期刊登一篇日本早稻田大学总长、著名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教授对上海刑法学界所作的“关于法人犯罪及其对策”的专题讲演的报导,摘要如下: 一、日本和西欧国家有关法人犯罪的立法措施及发展在日本,法人犯罪问题是在明治维新以后逐步出现并引起人们重视的,但当时并没有惩罚法人犯罪的立法措施。至19世纪末,日本开始实行代罚制度,即以惩罚法人机关代表人(自然人)来代替对法人的处罚。由于代
<正> 一、行政程序法在程序法中的地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把行政程序法提上了议事日程。关于程序法,传统的看法是: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释为:“用来申明、证实或强制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手段”或保证在它们遭到侵害时能够得到补偿。”日本赤坂昭二《法学基本理论》认为:“程序法所规定的则是为了使实际上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审判使之具体实现所需的制度和技术上的程序。”我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释为“
<正> 农村以发展商品经济为先导和主要内容的改革,其直接的物质性成果是,绝大部分农民解决了长期困挠着他们的温饱问题,其宏观效应波及农村社会的各个层面,农村社会调整手段结构主要构成的较大改观,是这种波动效应的重要表现之一。法律作为一种颇具增长潜力的力量,正不断扩大着自己的调整份额,面对这种扩张,为了争取法律在农村的持续长期发展,我们必须对农村法律的发展道路问题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其中包括对农村立法
<正> 刑法基本原则是在充分认识犯罪与刑罚的规律的基础上确立的,在制定刑法与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刑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社会主义法律共有的原则和刑法领域内局部适用的原则,它是贯穿全部刑法的,具有刑法这一部门法的特殊性的原则。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没有对刑法基本原则作出明文规定,刑法理论界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探讨,认识很不一致。本文拟从确立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
管制刑的存废问题,在刑法起草过程中有过争议。近几年来,随着修改与完善刑法的讨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些刑法学者又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下面我们刊登几篇持有不同观点的文章,供读者参阅。
<正> 我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不动产的相邻权。不动产相邻权作为一种物权受到法律保护,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的
<正> 经济法学经过高速发展,现已进入稳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经济法学的主要任务,不再是论证自己存在的价值,而是要研究自身的充实、提高,特别是解决如何理顺内部关系的问题。为此,可以考虑在经济法学下建立经济管理法学和经营法学两个基本的分支学科,然后,再细别为若干一般分支学科。本文试就建立经营法学的一些问题作些探讨。
<正> 联合调解是解决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创始于1977—1979年间。当时中美贸易之间存在两个争议额较大的案件,一是关于棉花迟期交货和拖延派船装运的责任问题的争议,美方当事人提出索赔请求,但双方经过长时间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最后,美方当事人向美国的仲裁协会提出请求,中方当事人向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两国的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的请求各指定一人作调解员,联合进行调解。最后
<正> 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采用诉讼的形式,揭露和证实犯罪,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的活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随着诉讼的进行,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关系和由此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无论采用何种诉讼形式,这种诉讼关系和活动都必然产生,它是客观存在。但诉讼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为了保证按预定目标进行,必须由法律制定必要的原则和程序,规范诉讼行为及其活动。
<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3月16日公布了《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对于打击严重的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活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是重要的。为求得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本文拟对《规定》在适用中的一般理论问题及实践中应注意的界限问题进行探讨。一、单位投机倒把与个人投机倒把的构成要件
<正> 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下,对改造罪犯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弄清楚这一问题,这对于加强罪犯改造工作,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巩固和发展“严打”成果,争取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正> 国际刑法学协会是目前国际上一个很有影响的非官方的学术性组织,在联合国享有咨询地位。它的分会组织遍布全球,拥有会员6000多人。协会的前身是“国际刑法联合会”,1889年由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比利时法学家普兰和荷兰刑法学家哈默尔共同创建的。协会创建至今已有整整100年的历史,在这期间,开过13次代表大会。 1989年10月1日至7日在协会造建人之一的李斯特故乡——维也纳召开了第14届国际刑法
<正> 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国际讨论会于1989年11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主办,参加合作的单位有: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全国妇联、全国青联、民政部婚姻管理专家委员会、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以及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会议开幕的同一天,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
<正>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第五届年会暨理论研讨会于1989年11月7日至10日在西南政法学院召开。与会代表120余人,提交论文50多篇。这次会议,采取小组专题挂牌和大会发言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对以下七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一、如何加强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宏观调控与会代表认为,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必须加强对经济机制的宏观调控,这是实现我国
<正>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989年学术讨论会,于1989年10月24日至28日在上海举行。会议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130余人,共收到论文86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高西江同志在开幕式会上就当前刑法学的研究首先作了发言。之后,会议围绕(一)刑法学研究如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为改革、开放服务;(二)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中的刑法问题;(三)关于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惩治腐败这三方面议
<正> 由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吉林省法学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第五届诉讼法学术研讨会于1989年10月24日至26日在长春市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70多位学者及司法实际工作者出席了会议。代表们围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繁荣诉讼法学,为改革开放服务”的主题进行了讨论。同时,也就如何修改、完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展开了广泛、热烈的讨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十年
<正> 《国外社会科学动态》1989年第3期刊登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主任库兹涅佐娃教授的文章《苏联刑事立法纲要改革的构想》,摘要如下: 苏联最近提出了改革刑事立法纲要,其主要的改革构想是: 一、轻微罪行非犯罪化轻微罪行非犯罪化即是将一些行为由犯罪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和道德过错。例如对实施非严
<正> 建国四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宪法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正在形成和发展。我国广大宪法学者为我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近几年来,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也波及宪法学领域,有极个别人在宪法学领域散布了一些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观点,并造成了思想上的混乱,这是我们不能忽
<正> 引言:问题的提出当前,中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在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法律制度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探讨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时,有的学者已经提出,中国可以借鉴判例法的某些经验。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有识之见。但是,对于为什么要借鉴和怎样借鉴等基本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而这个问题同法系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对法系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例如,法系的概念是什么?应当
<正> 人类的社会生活是由人结合而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由人的行动组成的各种往会活动构成的。结成社会关系和进行社会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社会需要。社会需要是全部社会生活的原动力。概括地说,人的社会需要可以分为物质生活方面的需要、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和社会环境方面的需要。社会秩序的需要属于社会环境方面需要的范畴。物质的和精神的需要是一种实体的需要,或者说,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社会秩序的需要
<正>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已经向行政法学提出了研究行政紧急权力的重要课题。行政紧急权力客观上早已存在,但过去缺少研究。当务之急是必须根据保证社会主义社会长治久安的目标,把我国行政紧急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一、国外行政紧急权力行使的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