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农村以发展商品经济为先导和主要内容的改革,其直接的物质性成果是,绝大部分农民解决了长期困挠着他们的温饱问题,其宏观效应波及农村社会的各个层面,农村社会调整手段结构主要构成的较大改观,是这种波动效应的重要表现之一。法律作为一种颇具增长潜力的力量,正不断扩大着自己的调整份额,面对这种扩张,为了争取法律在农村的持续长期发展,我们必须对农村法律的发展道路问题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其中包括对农村立法方略的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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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郑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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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如美国人口统计局是把居住地作为划分城市与农村人的标准。生活在农村或人口不足2500人的小城镇的人,都是农村人,其它是城市人。见[美]罗吉新·伯德格《乡村社会变迁》第19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 ② “县委书记想干什么--全国县委书记抽样调查专题分析之六”载《金融时报》,1989年5月25日第2版。
- ① 任建新《发展中的中国经济立法和经济审制》,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4号。
- ① 参见《阜阳地区发展报告》,孙晓光执笔,载国务院农研中心发展研究所《发展研究通讯》,1987年增刊第4期。
- ① 高宽众等《我国农业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剖析》,《经济法制》1988年第6期。
- ② 国务院于1989年3月1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其中对农村产业作出了安排。详见1989年3月18日《经济日报》。
- ① 《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央政治局1987年1月22日通过)见《十年来:理论·政策·实践--资料选编(二)》第105-106页,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
- ① 详见《乡村社会变迁》第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