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不动产的相邻权。不动产相邻权作为一种物权受到法律保护,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以及我国古代的《秦律》、《唐律》中都有关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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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郑重;余红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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