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03期目次
为惩治袭击民航的恐怖行为,在国际民航组织主持下,先后制定了三个著名的国际公约,即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这三个公约,为制止袭击民航的犯罪,保护民航的安全规定了一整套国际法规则。遗憾的是劫机毁机事件至今没有得到控制。为有效地制止对民航的恐怖主义袭击,本文作者认为:应当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1.加强预防措拖,增加机场的治安警察武装,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灵活反映能力,2.强化“或引渡或起诉”规
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本文作者认为: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时候起,公司实质上就成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因为当时公司的所有权主体结构呈现出二元性特征:股东对所认购的股份资本享有所有权;公司对总资本享有所有权。但,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在廿世纪初的决裂,股东所有权逐渐削弱,主要表现为处分权基本上丧失殆尽,此时股东对公司的唯一权利仅仅是收益,即领取股息和红利;这是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这一转化的完
本文作者认为:股份的本质是财产,只是由于抽象化和标准化的特性,从而使它具备了其他财产形态所没有的职能。然而,这些职能却掩盖了股份的本质属性。财产的股份化以及法律对股份公司独立人格的确认,给人造成了一种假象,似乎股东不再是财产的所有者,而股份公司却取得了财产所有者的资格。其实,股东们正是根据对股份财产的所有权来支配具体财产,行使所有者的权利的。全体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决议约束公司
本文作者指出:非专利技术包括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公有技术两大类。专有技术是指不享有专利法保护的、处于相对秘密状态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专有技术应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公有技术是指已经失去新颖性并可能以各种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知识,公有技术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领域内享有一定的传授价值。
作者认为:专利侵权的判定,对于正确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公众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构成专利侵权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指出了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
目前,社会上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也给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作者强调:这种现象应该引起重视,绳之以法。本文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作了分析,并根据我国《专利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论证了处理假冒他人专利案件的一些问题。
继本刊今年第一、二期发表了李茂管的“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探讨”、张宗厚的“法学理论必需变革和更新”、杜飞进和汪永清的“马克思主义与法学”、郭宇昭的“法的基本概念的再探讨”四篇文章之后,这里再向读者推出杜道夫的“论法的本质”和陈桢的“生活之树和法学理论——法的阶级性及其他”两篇文章。本刊自今年初开展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以来,已经陆续接到一些同志的投稿。对此,我们十分感谢和欣慰,热诚地期待有更多的同志对这
<正> 一有些同志告诉我们:只要肯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就不能再说某些法同耐也可能反映其他阶级的意志,有的甚至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不怀疑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在主观上是为了维护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和法的阶级性的纯洁。正因为这种善良动机有吸引力而使这些观点能够流行于法学界,并经常占统治地位。但在我们看来,这些同志恰恰是忘记了考虑社会各阶级之间的斗争这个因素,才会形成上述观点。马克思和恩格
<正> 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经中共中央建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对宪法第11条补充了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对第14条关于土地的规定进行部分修改,允许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是适时的和必要的,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和商品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为“集中表现了生活已经实现的东
本文作者指出:当前刑法学研究中存在着两种值得注意的倾向,一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在改革形势下的作用和地位估计不足;二是简单地引用马克思主义的现成结论。作者认为,刑法学研究要适应改革的新形势,一方面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作为刑法学研究的最高层次的哲学方法这一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必须摒弃把马克思主义原理代替法学具体的考察和研究结论的旧观念,用具体的、科学的研究方法打破法学研究中“六经注我
本文作者认为:几年来改革的实践表明,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刑法观的转变已势在必行。实现刑法观的转变主要指以下内容:1.由产品经济刑法观向商品经济刑法观的转变。2.由执行政治职能的刑法观向执行经济职能的刑法观的转变。3.由注重层次级别的刑法观向平等、自愿、互惠的刑法观的转变。4.由“个人刑罚观”向“法人刑罚观”的转变。对于实现这一转变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作者
<正> 三经济犯罪与非罪的界限,是非常复杂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如何正确地区分经济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地认定经济犯罪,可使经济犯罪受到应有惩处;可使合法的经济活动受到法律保护。这对于搞活经济,保障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至关重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中指出: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要划清
本文作者认为:正确确定罪名,是准确地揭示犯罪特征、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文章根据我国刑法原理,对罪名的功能、罪名的分类、罪名的确定、类推定罪的罪名这几方面的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论述。关于类推定罪的罪名,作者在分析、比较了近几年来的几种使用方法各自的优劣之后,认为:类推定罪的罪名,应用“准”字来修正具体罪名,即用“准+具体罪名”的方法来确定类推犯罪的罪名。
<正> 4.法律选择的变更合同当事人作出法律选择之后,是否还可以变更他们所已作出的法律选择?我们认为,只要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变更法律选择的协议,那么,他们的此种协议就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即使是涉外经济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只要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也是可以加以修改和变更的。因此,没有什么理由不允许合同当事人变更他们的法律选择。允许合同当事人变更他们原来所作的法律选择,这对于他们针对国际商业交易环境的变化而
本文作者将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历史分为五个时期,并做了如下概括:1.夏商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思想是奴隶主贵族的神权法思想和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2.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其中以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最具特色,儒家张主“为国以礼”,宣扬“礼治”,法家提出“依法治国”,强调“法治”;3.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形成并达定鼎的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儒家经典为指导,以礼入律,在实践
本文作者认为:礼制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所确认的人们和社会总的行为规范,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历史始终受着礼制的支配和影响,是一部礼法结合的历史。作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证了中国法制历史中的礼法关系:(1)礼的概念,从礼法混乱到礼法结合;(2)礼治与法治不是水火不容,儒家并非无视法的作用,而法家也不否定礼制,礼治与法治后来渐趋合一;(3)礼对法具有支配和影响作用,礼是立法的根据,礼制规范被移植为法律,礼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