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作者认为:股份的本质是财产,只是由于抽象化和标准化的特性,从而使它具备了其他财产形态所没有的职能。然而,这些职能却掩盖了股份的本质属性。财产的股份化以及法律对股份公司独立人格的确认,给人造成了一种假象,似乎股东不再是财产的所有者,而股份公司却取得了财产所有者的资格。其实,股东们正是根据对股份财产的所有权来支配具体财产,行使所有者的权利的。全体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决议约束公司的行为,股东通过移转股份的方法控制着公司的命运,通过表决方式参与公司的管理。因此,股东权实质上就是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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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孙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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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见R·E·G佩林斯、A·杰弗里斯合著的《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49页。
- ② 见武忆舟(台)《公司法论》第248页.
- ③ 见《美国标准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 ① 见《Black's law Dietionary》share同条。
- ② 同④ stock同条。
- ③ 见《英国公司法》,第149页.
- ① 我这里援用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使用的概念。他在讲到银行资本结构时使用了“名义价值”和“市场价值”来叙述股票价值的独立运动过程。由于他在那里只论述虚拟资本产生的原因,所以抛开了股票的市场价值变动的其他情况,实际上,引起市场价值变动的原因,除市场上货币量或资本增殖度变化外,现实资本价值的变化,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同样理由,在这里,我将其他原因省略了,只讲现实资本价值变动。参见《资本论》第3卷第541-542页。
- ② 见罗·宠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第7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 ① 见罗·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页。
- ② 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43页。
- ③ 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