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05期目次
<正> 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区域自治权利;正确处理国家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加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的
<正> 当前,我国流通领域的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商事法制的建设已经提到重要议程。但是,在法学理论上至今还有许多问题尚待研究,特别是对传统商法的看法还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加以澄清,就可能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法制产生不利影响。为此,笔者想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一、怎样理解传统商法的概念传统商法是资本主义国家中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自从法国在十九世纪初制定五大法典(1804年
<正> 一、涉外税收制度的方法原则和特点涉外税收制度是国家及其授权机关制定的制约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收法律、法令、条例、实施细则和征收管理制度、办法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向纳税人进行征税的法律依据。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三个有关涉外税收的单行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并相
<正> 一信用卡是商品流通领域里的一个新概念,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而采用的较先进的支付手段。信用卡,是卡公司向信誉较好的公民提供的一种短期信贷方式,它是由金融机构或有着庞大商业交易的大公司向信誉较好,有绝对偿付能力的公民提供信贷的一种凭据,持卡人可以在国内和世界上任何一个与卡公司建立有信用卡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代办处,即百货公司、超级市场、饭店、航空、轮船、铁路以及旅游服务等
<正>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政策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大胆实践,努力探索,几年期间,城乡个体工商业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私人拥有的生产资料范围和数量正在不断扩大,资金积累有的已高达十几万、几十万元,个体工商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也越来越大,逐渐形成了私人企业。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个体工商户1,100多万个,1,700多万人,其中已有大约十几万个
<正>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我国检察工作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它既同国家的立法有关,又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密不可分,是统治阶级运用司法手段干预民事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探索和研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问题,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促进改革,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由来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最
<正> 社会主义的民事诉讼法学从来都是将其生命植根于社会实践中,社会实践的要求决定着民事诉讼法学的视点。因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每一个课题都是实践性课题。我们正是着眼于变化着的现实生活的要求,从宏观上来把握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课题,力图使其与整个社会发展的趋势相一致。由于认识水准和材料占有的局限,我们以下所概括的几个方面,能否准确、全面地反映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课题,尚不敢断言,仅以此文作为引
<正> (四)证据制度在民事、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地位是很重要的。《随》:“有孚在道,以明何咎”,孚:信,证据;道:审理。依据证据来审理案件,才能辨别曲直。“明夷”是出示证据的专门术语。明:出示,举出;夷:弓矢。在猎获物的归属发生纠纷时,弓矢是最可靠的证据,因为猎人的弓矢上都刻有符号。《明夷》,“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马壮,吉”。拯:医治;壮:通戕,伤。一只马的左股被射伤,在伤口处发现箭头,据此查到箭
<正> 今年七一,中央决定重新发表邓小平同志1980年8月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所作的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这篇讲话,深刻总结了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经验和十年动乱的教训,为我们提出了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实行改革的重大任务,是指导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在几年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即将进一步深入开展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布局的一件大事。小平同
<正>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是各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性法规,是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怎样制定好自治条例,是一项难度较大的任务。我国现有141个民族自治地方,现仅颁布了13个自治条例。有的酝酿了五、六年之久,修改了十多遍还没有定稿。这是因为涉及到一些难以统一认识的立法原则问题。现就其中几个重要问题,略谈个人的探讨性意见,错误之处,希法学界专家、学者指正。
<正>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专章27个条款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它是这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问题,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因为有了这个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才是真正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规定,保障了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地方经济和文化教育等事业的权
<正>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也是一项新的而又十分重要的地方民族立法工作。截至1986年底,全国137个民族自治地方中,已有吉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省的8个自治州、3个自治县颁布了自治条例。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也正在积极慎重地起草和制定。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在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起草、制定自治条例的过程中,对自治条例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