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是各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性法规,是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怎样制定好自治条例,是一项难度较大的任务。我国现有141个民族自治地方,现仅颁布了13个自治条例。有的酝酿了五、六年之久,修改了十多遍还没有定稿。这是因为涉及到一些难以统一认识的立法原则问题。现就其中几个重要问题,略谈个人的探讨性意见,错误之处,希法学界专家、学者指正。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崔健行;
Email:
上一篇: 把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提到政治体制改革的日程上来——学习邓小平同志《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体会
下一篇: 试论自治权的归属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