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也是一项新的而又十分重要的地方民族立法工作。截至1986年底,全国137个民族自治地方中,已有吉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省的8个自治州、3个自治县颁布了自治条例。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也正在积极慎重地起草和制定。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在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起草、制定自治条例的过程中,对自治条例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它的概念、特征、内容和立法原则等,提出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的学习和参加地方民族立法工作实践的体会,对上述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与法学界和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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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培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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