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01期目次
本文就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分析,介绍了欧美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内容,以及实践中的做法,并就此提出了我国当前及将来处理这一问题时所应采取的对策。作者认为:应依照我国有关基本法律中的规定,在此前提下,加以灵活运用;充分重视发挥有关单行法律、法规及条例的作用;有条件地参照其他国家及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文章还指出了进行这方面工作的具体方法,即:制订专门的或单行的法规;将有关条款
本文就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原则,做了详细的论述。作者指出:三类特殊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享有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权利,但他们选择法律的方式、时间、内容和限制等均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受案法院享有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权力,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键,是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这个连结点。对此,作者提出了“要素分析方
<正> 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了。这是全党、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的十三大为我们提出了在我国全面推进改革和建设大业的任务。十三大对党的十一届三申全会以来9年间全党和全国人民丰富生动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创造性的理论概括,第一次系统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明确提出了党在
我国宪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根据宪法有关条文,作者从三方面论证了我国宪法正确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所规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完全符合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基本路线和发展方向,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宪法。
长期以来,人们把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看作是法的主要特征。实际上,这种看法只是从法的现象形态上去认识法,而没有从法的积极意义上去揭示法的内在价值。如果在商品经济的广阔背景下重新反思法的现象就会发现,法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实现。这就是法的本体价值。然而,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体和宗法关系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观之基本取向,缺乏对权利观念的深刻把握,这在商品
本文作者认为,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在立法工作中,除了需要坚持总的指导思想以外,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的立法指导思想。在本文中作者从:一、立法工作必须为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设服务,二、立法工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三、立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四、立法工作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四个方面,选用立法实例,理论联系实际地阐明了自已的一些主要论点。
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学术争鸣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热点。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研究和探讨这一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以期求得一个比较科学的认识,既是开创法学研究新局面的迫切要求,也是法学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客观需要。为此,我们在这一期特地选载了关于法的本质问题讨论中具有不同观点的下列两篇文章。为了进一步对这个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理论探论,
<正> 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学理论要不要更新的讨论,尽管各方面的观点有不少分歧,但我相信,这场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的百家争鸣,一定会促进我国的法学繁荣。真理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在各种观点的交锋之中,才能愈辩愈明。在此,作为主张传统法学理论必须更新的笔者,愿意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本文作者根据自己调查的材料,研究了国营企业租赁经营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认为:(一)租赁经营合同关系是改革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传统民事租赁合同的特征,但又不同于传统租赁的概念。(二)作为租赁经营主体的承租人,由于在承租前的地位不同,在租赁以后,其权利义务也有差别,应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及承租主体的不同情况,决定何种企业采取何种租赁方式。(三)租赁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经营权是国家转移给
本文对国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做了探讨。作者指出,应该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置于生产经营领域中去理解。在企业承包经营活动中,国家作为委任人将自己的企业交由受任人经营管理,赋予受任人以特殊的委任事务,并以承包合同来固定委任人与受任人之间的权剞义务关系。作者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特征,论证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任经营合同。
资信保证问题,是企业进行横向经济联系的重要保证,作者在本文中着重论证了加强企业资信法律保证的重要性、内容、资信保证的责任等法律问题。
对法人行为的正确认识是确立法人责任及责任范围的前提。作者在本文中,首先提出了确定企业法人行为的三项原则,即:维护正常的经济交往,保护合法的、善意的当事人利益,促进企业法人完善内部管理。继而,通过对企业法人行为特征的综合分析,指出:企业法人的行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实施的行为,并对此进行了分类。作者强调指出,凡是法人的行为,法人都要承担责任。
<正>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辽宁省辽中县造纸厂是个只有327人的小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它由濒临倒闭到成为闻名的先进企业,成为成千上万改革者和改革的研究者争相前往的地方,就在于它实行的租赁经营,不仅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积累创造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就。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由老师和研究生一行六人组成的“企业租赁经营研究小组”,于1987年暑假期间,加入
改革和加强乡镇政府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是实现乡镇管理工作科学化和效率化的一个突破口。目前实际影响乡镇政府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消极因素主要有(1)以中心任务冲击部门行政工作;(2)用“驻队包干”代替科学分工;(3)乡长不敢放手培养各部门管理专家;(4)条块分割削弱了乡镇政府的部门行政管理;(5)干部素质不能适应部门管理的要求;(6)庞大的临时机构干扰了常设职能机构的工作。本文作者认为,可着重从下列三方
为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规体系的科学性、可行性,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规体系,在这篇文章中,作者着重从教育法规体系的涵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横向、纵向构成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文章作者指出:近年来制定的经济法规中,有些刑法条款往往不能遵从统一的刑事立法精神,从而出现与现行刑法典的规定、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不相协调、统一的情况。为此,必须确立在制定经济法规中的刑法条款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1.确立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2.协调统一的原则。3.明确适用的原则。4.必要和慎重的原则。5.刑事责任与刑罚衔接的原则。
本文作者从客观要件、主体,罪过形式和法定刑四个方面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论述。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作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违章行为必须发生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且该违章行为必须与生产活动本身密切相关,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的休息时间违反有关安全规章所引起的事故,应排除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外;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作者指出,厂矿、企事业单位中的非生产性人员也具有职工身份,他们在某些时候也可能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玩忽职守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越来越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如何加强同玩忽职守罪的斗争,已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作者分析了玩忽职守罪的新特点,指出了长期以来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忽视玩忽职守罪的种种错误观念,并着重阐述了自己对这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和主观要件理解。作者指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
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法族规是历代封建统治者利用族权维护封建统治,稳定基层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本文首先论证了明清封建统治者大力支持家法族规的强化措施,并就明清家法族规中有关刑事和民事法律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归纳和概括。作者认为:在明清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支持和强化下,家法族规高度发展并达鼎盛,致使明清时期的家法族规法律化,成为封建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维护和稳定封建统治秩序中发挥着特殊作用。
<正> 三、首辅司法权与党争明代的首辅行使相权,虽无宰相之名,而有宰相之实。首辅运用相权,在各个部门安插亲信,以便推行自己的施政纲领,从而形成了一个以首辅为核心的官僚集团,这在当时便被反对派指为朋党。史称“明至中叶以后,建言者分曹为朋,率视阁臣为进退,依阿取宠则与之比,反是则争。”给事中和御史身居言路,是党争的主要角色。“世宗之季,门户渐开,居言路者各有所主。”这正是对官僚围绕首辅形成朋党以及进行
<正> “三章之法”是汉高祖刘邦在秦末农民战争期间制定的三条简便的法律。秦王朝“法密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广大人民“苦秦苛法久矣。”公元前206年,刘邦帅起义军率先进入关中,为笼络人心,扩大政治影响,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与民约法三章。结果,“秦民大喜”一时竟相拥护刘邦为王。三章之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始见于西汉司马迁的《史记》。东汉班固的《汉书》与之相同。但自汉代起各史家对其解释就有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