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根据自己调查的材料,研究了国营企业租赁经营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认为:(一)租赁经营合同关系是改革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传统民事租赁合同的特征,但又不同于传统租赁的概念。(二)作为租赁经营主体的承租人,由于在承租前的地位不同,在租赁以后,其权利义务也有差别,应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及承租主体的不同情况,决定何种企业采取何种租赁方式。(三)租赁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经营权是国家转移给企业的权利,承租人不过是代表企业接受并以法定代表人的身分行使这种权利。(四)企业租赁经营关系的客体并不是某项单一财产,而是企业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各项财产的集合,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此外,对租赁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如何实现企业租赁后的国家所有权问题,作者也都作了较充分的论述。
关键词(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利明;刘兆年;
Email:
上一篇: 法学理论必须变革和更新
下一篇: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新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