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期目次
条约适用制度涉及条约在国内法的效力、可直接适用性以及法律位阶等三个层面的问题。如果在宪法中作出全面规定,则可能造成制度僵化;如果规定有所遗漏,则可能导致法律上的不确定。美国关于条约适用的司法经验表明,应给条约适用制度留下司法创新的空间。在中国,宪法可规定条约具有国内法效力,以回应改革开放的外部压力,但其他的问题应留给单行法立法和司法裁量来解决。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缮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经过一定年限或发生损坏、倾颓、朽坏时,为恢复其原有效用或功能而实施的一切必要行为。它涉及修缮的决定及其程序、由谁进行修缮、修缮费用的筹集和分担等。修缮时对业主间的权益调整,应创设对他人专有部分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共有部分的进入、使用制度。共有部分的修缮若导致个别业主的利益受到特别影响,应获得其同意。为顺利实施修缮,修缮费用的筹措也十分重要。为此
预备犯的处罚界限事关刑罚权的自律程度,并直接影响刑法辅助性法益保护功能的发挥。以可罚的行为概念的引入消解预备犯实行性缺乏与犯罪构成理论之间的牴牾,是客观主义立法语境下研究可罚性预备行为的理论前提。对形式预备犯处罚界限的认定,一是要实现预备行为与正常社会行为的分离;二是在预备行为的范围内,以现行《刑法》第13条"但书"为底限,确定影响预备行为可罚性的要素,在依据犯罪类型进行一般可罚性判断的基础上,以
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能有效规范民事诉讼行为,促进民事诉讼机制良性运行。但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抽象性和概括性规则,且具有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合为一体的双重调节功能,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极其重要。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要受其制约。有些法律条文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可以直接适用该具体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违
公共危机管理中的问责制是对官员的一种激励机制,同时具有回应社会压力的政治功能。问责制中归责原则的确定应当体现结果导向,满足激励约束,并适当权衡民意。现行规范文本中的归责原则,无论单独还是选择性地适用都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既有的理论成果也没有回答这一问题。过错责任仍然是构建归责原则的起点,但应当针对不同情形加以修正或调整。对于官员的履职方式已经被法律具体化的情形应当适用违法责任,但允许官员以不存在过错
与传统银行相比,影子银行具有脱媒性和表外性。中国影子银行的典型形态有人人贷、理财产品、民间金融等。它们虽形态不一,但共同特点是规模增长迅速,系统性风险日渐凸显。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成因有:中国"投资导向型"的经济结构;国有企业涉足影子银行业务;银行业务监管弱化;金融投资渠道有限。国际社会应对影子银行风险路径有二:修订《巴塞尔协议》和由金融稳定理事会推动的金融治理改革。我国在借鉴国际社会经验进行国内金
申诉制度在当代世界各国受到普遍重视,逐步发展为一种新型的非诉讼救济机制,并向多种行业和领域拓展,显示出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对现代传统体制、理念、程序和技术等多方面的超越与发展。同为申诉制度,我国的信访制度却面临着诸多危机。在以往的各种改革建言中,既有废除信访或取消其救济功能的主张,也有借鉴国外申诉(监察)专员制度对其进行重构的建议。新一轮信访改革推出了一系列完善信访救济功能的措施,同时也在探索以正式法
"五四宪法"充分借鉴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本国特色的国家机构体系。"五四宪法"确立的国家机构体系的特点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以国家机关职权的分工和制约为基本原则,以国家主席作为国家权力运行的中枢。"八二宪法"是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完善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与体系,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着内在的联系和外在的契合。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决定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本体上和路径上就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善治的创新机制,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治理体系法制化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两个基本面向;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