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五四宪法"充分借鉴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本国特色的国家机构体系。"五四宪法"确立的国家机构体系的特点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以国家机关职权的分工和制约为基本原则,以国家主席作为国家权力运行的中枢。"八二宪法"是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完善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与体系,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关键词(KeyWords): “五四宪法”;国家机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职权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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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朱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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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罗耀培:《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及其经验教训》,载《1954年宪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1-252页。韩大元:《关于新中国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若干问题探讨》,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 2参见牛保平、何翠凤:《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权力监督》,载《人大研究》1995年第4期,第31页。
- 3《共同纲领》将普选产生的代表机关称之为“人民代表大会”,解放区产生的代表机关称之为“人民代表会议”。
- 4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3页,第248页。
- 5参见沈宗灵:《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页。
- 6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3页。
- 7宪法起草过程中对人民法院行使的权力表述为“司法权”还是“审判权”曾经发生过争论,但最后采纳了“审判权”的表述,主要认为“司法权”是一个旧名词,不宜采用。参见韩大元:《关于新中国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若干问题探讨》,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 8前引4,第193页,第186页。
- 9逄先知:《毛泽东为何删掉国家元首条文》,载《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第46期。
- 毛泽东在报告中认为:“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除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毛泽东选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0页。
-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57页。
- 参见马岭:《国家元首的元首权与行政权》,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 经过“五四宪法”起草者解释,最高国务会议在国家机关体系中起联系协调的作用。参见韩大元:《关于新中国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若干问题探讨》,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新华网2002年12月4日。
- 参见莫纪宏等:《宪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0页。
- 前引4,第2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