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05期目次
<正> 1995年8月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第3届年会在黄山召开。来自中国大陆和台湾省以及日本的4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与会代表围绕这一主题,撰文发言,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首先是关于儒家所称的“义”和“利”的内涵。有的学者认为,义就是指道德,利是指物质利益;有的学者认为义不仅属于伦理范畴,而且含有经济方面的内容,是横跨经济和伦理两大价值领域的概念;
本文作者论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以及行政合同的特征。鉴于统一的合同法正在起草制定中,作者建议应在其中或其外给予行政合同以明确的法律地位。
由中国法学会承办的第十四届亚太法协大会和第六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于1995年8月16日至20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来自亚太地区三十个国家和地区的首席大法官、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中外人士共一千多人参加了会议。大会的主题是“法律在走向二十一世纪亚太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了大会的开幕式,并发表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也在开幕式上致辞,王汉斌副委员长在大会闭幕式上
90年代,国际证券投资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我国政府也及时调整了利用外资的战略,将引进外资的方式从产业资本投资扩大到国际证券投资的新领域。因此出现了三种新的海外融资方式:(1)以外资股方式融资;(2)以境外投资企业形式融资;(3)以中外合资企业形式融资。这样,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就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过渡到了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且企业已从国内经营迈入跨国经营的新阶段。因此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
<正> 尊敬的主席先生,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先生,尊敬的各位贵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我们亚太地区法律界人士聚集一堂,围绕“法律在走向二十一世纪亚太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一主题,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与研讨,这足以显示出法律家们崇高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以十分高兴的心情,谨向出席大会的各位尊贵的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我相信,在各位的共同努力下,这次亚太地区法律界的盛会一定能够取得预期的丰硕成
<正> 随着海外私人投资规模的扩大,各国对海外私人投资的保护也不断加强,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制度就是强有力的保护手段之一。本文就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制度及该制度中的代位权问题作一简单的论述。 一、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制度 商品经济是跨越国界的极富扩张性的经济,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制度又称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了保护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关于投资人在投资国(东
<正> 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第十四届亚太法协大会和第六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经过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今天即将闭幕。我热烈祝贺大会的圆满成功。 亚太地区近年来经济蓬勃发展,投资空前踊跃,贸易成倍增长,社会也相对稳定,受到世界的注目。这一切与本地区各国法律的发展有着一定的联系。你们这次大会选择了“法律在走向二十一世纪亚太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作为主题,特别是以投资法、金融
<正> 五、第一审程序问题 第一审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关键阶段。第一审程序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刑事诉讼各项原则、制度能否得以有效实施,司法公正是否得以体现。修改第一审程序,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开庭前如何审查 世界各国关于审查起诉的作法很不一致,有的不经过预先审查程序(如日本);有的采取大陪审团审查方式(如美国部分
<正> 1992年春,乔石同志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的报告中,将邓小平同志丰富的法制论述概括为“建立法制社会”的思想,并认为“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指导思想”。笔者以为,这个概括和评价具有启迪意义。思考和探索如何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这是面临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们的头等大事。因此研究邓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精髓,是我国当前法治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大课题。
台商大陆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又称“政治风险”,含征用、禁兑、战乱等)的保险问题,是台商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近年来海峡两岸有关机构和人士磋商、探讨的重大待决法律问题。本文就解决这一法律问题,列举了六种可资选用的机制,即大陆机构承保、台湾机构承保、两岸协作承保、第三地机构承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两岸协作承保与MIGA承保相结合,并立足于当前两岸的现实,对这六种机制的长短利弊
探索中国法治之路,应当关注以法治国和科教兴国的关系。科教兴国战略的确定,是新时期国家工作中心转移的演化和继续。在现代社会,科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科教体制的深化改革,要求加强法律控制;法治科教顺应着历史潮流和国际潮流的大趋势。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其意义远远超过科教乃至经济本身,它使中国法治更加具有必然性、合理性和开放性。以法治国和科教兴国相应相生,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相伴相随,成为中国经济腾飞的双翼。
<正>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1993)经上字第32号民事判决认为:在××公司与××中心买卖关系存续期间,就同一标的物又与××书店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嗣后××公司在诉讼期间,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诉讼标的物又擅自再次出卖给××政府,该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亦应无效。 上述判决,××公司将同一标的物,即房产连续卖给××中心、××书店、××区政府,“一女三嫁”,均被认定为无效。分析认定无效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将修改刑法纳入工作计划,引起了法学界、司法界的普遍重视。为此,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总干事高铭暄教授协助下,本刊组织了这次笔谈会。参加笔谈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阐述了他们对修改与完善刑法的见解和建议,我们相信,这些意见对于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会有所裨益。
<正> 读黄稻先生主编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一书(下称《社》),使我们想起了德国哲学家雅斯贝斯的“轴心时代”说。其大意是:在公元前六世纪前后,中国的孔子、印度的佛陀、波斯的琐罗亚斯德、犹太的以赛亚、以及希腊的毕达哥拉斯等五位伟大的先觉者,几乎同时现身,就人类何去何从以及人世间是非善恶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系统性学说。这标志着人类历史的第一次大突破、大转折——从此,人类由史前时代真正进
立法冲突是法治的一种消极因素,它将极大地损害法律的尊严,削弱法律的实效。本文列举了我国立法冲突的许多事例,说明我国立法冲突是相当多的,不仅一般的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且一般法律文件与国家的根本大法之间也存在着抵触。本文还对造成立法冲突的原因作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希望各级立法者应注重对立法冲突的预防和治理,以避免和消除来自立法者本身的对我国法制统一原则的破坏。
<正> 1995年7月27日至30日,全国法理学年会暨庆祝中国法理学研究会成立十周年大会在春城昆明举行。来自全国教学、科研和实际部门以及香港地区的一共100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会议由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和云南大学法律系等单位联合主办,主题是“走向21世纪的法理学”,着重讨论了以下一些问题: 一、中国法理学的现状 客观、历史地评估中国法理学的现实状况,是科学预测21世纪中国法理学基本走向的起点和基
<正> 一、一篇值得注意的法学文章 张光博同志的《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法学沿着正确道路向前发展》一文(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以下简称“张文”),以醒目长标题引起了众多读者的注意。 一位法学界人士说:当他猛一见这个标题,以为是《中国法学》发表社论。这可能是张文给人留下的第一个印象。 张文标题的口气是否过大,姑且勿论。但看上去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理论探讨与争
<正>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对两法又一次做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这次两法修改是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指导思想。根据这一精神,在两法修改过程中,始终注意坚持:只要对发展和完善人民
本文作者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及行政效率的提高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出发,充分论述了行政审判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批评了那种把行政审判工作同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对立起来、用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来排斥行政审判工作的观念和作法,同时指出了正确处理行政审判工作同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关系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