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台商大陆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又称“政治风险”,含征用、禁兑、战乱等)的保险问题,是台商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近年来海峡两岸有关机构和人士磋商、探讨的重大待决法律问题。本文就解决这一法律问题,列举了六种可资选用的机制,即大陆机构承保、台湾机构承保、两岸协作承保、第三地机构承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两岸协作承保与MIGA承保相结合,并立足于当前两岸的现实,对这六种机制的长短利弊,作了客观分析,提出了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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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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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参阅殷存毅:“两岸经贸的现状与前景”一文所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的统计资料,载于《台湾研究》,1994年第3期第26页;并参阅“两岸经贸统计表”,载于台湾海基会刊物《两岸经贸通讯》,1994年11月号第50页。
- ② 参阅:“台商对外投资,大陆成为主要地区”,载于台湾《联合报》,1994年2月28日第1版。
-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如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可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14条也有同类规定。显然可以看出,受理此类仲裁的机构,其所在地并不限于中国大陆。
- ② 该决定的第九部份强调:要抓紧制订关于规范市场经济、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要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详见中国各主要报刊,1993年11月1日。
- ③ 参见台湾“中国输出入银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简介),单行本。
- ① “经建会:海外投资险不保大陆投资”,载于台湾《联合报),1994年2月22日第17版;并参见“海外投资险不含大陆地区”,载于台湾《两岸经贸通讯》(海基会刊物),1994年3月号第10-11页。
- ② “财部拟定大陆将纳入海外投资保险范围”,载于台湾《经济日报》,1994年2月23日第2版。
- ③ “海外投资保险排除大陆,两岸未签投保协定是主因”,载于上引日报,1994年4月1日第6版。
- ④ 参阅“保障海外投资,财部拟《输出保险法》”,载于台湾《万国法律》,第77期第42页,1994年10月1日。
- ① “辜汪签订投资保障协定可能性极低”,载于台湾《联合报》.1993年3月20日第2版。
- ② “海基会拟妥十五项台商权益保险清单”,载于台湾《工商时报》,1993年4月22日第3版。并参阅陈安、彭莉:“《台商大陆投资权益保障协议》初剖”,载于《台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刊物》,1993年第4期第58-68页。
- ③ “唐树备:目前两岸不可能订台商保护协议”,载于台湾《中国时报》,1993年4月24日第1版。
- ④ “黄昆辉促两岸签署投资保障协议”;载于台湾《中央日报》,1994年11月18日。
- ⑤ “吴仪谈《台胞投资保护法》”,载于《人民日报》(海外版),1994年1月29日第1版。
- ① “唐树备;签署投保协议,名不正言不顺”,载于台湾《工商时报》,1994年8月7日第2版。
- ② 江泽民:“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1995年1月30日),载于《人民日报》(海外版),1995年1月31日第1-2版。
- ③ 参阅:沈世雄先生的“质询案”,载于台湾《立法院公报》,第78卷第31期,第149-150页。
- ④ 参阅陈安、彭莉:“两种《两岸人民关系法》之对立与统一--浅谈《闽台自由贸易协定》之可行”,载于《台湾研究集刊》1990年第2、 3期合刊;转载于台湾出版的《从大陆看台湾》(1991) 、《两岸法律适用之理论与实务》(1992) 两书;另参看“就闽台两省结拜‘姐妹’一事,厦门大学法学教授发表看法”,载于《人民日报》(海外版),1989年5月8日第5版。
- ① 参阅陈安:“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由来看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载于《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本,第97-114页;或参阅陈安:《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典型案例分析》,鹭江出版社1985年版,第16-34页。
- ②参阅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314页。
- ① “台商安全亮红灯.经部认经第三国投资可减低风险”,载于台湾《中央日报》,1994年11月18日第7版。
- ② 参阅“吴仪和布郎举行会谈认为:发展中美商贸关系符合两国共同利益”,载于《人民日报》(海外版),1994年8月30日第3版。并参阅陈仲洵:“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美国在华投资”,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第96页。
- ③ 参见MIGA总部印发:《MIGA成员国名单》(1995年4月25日)。
- ① 参见前注引陈仲洵文,第102-106、 1O8、 109页;并参阅前引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365-378页。
- ② 参见《MIGA公约》第11条(a)款及第13条(a)款;第18条(a)、(b)款:第57条及公约附件Ⅱ第4条(g)、(h)、(j)款。
- ③ 参见“MIGA公约”第15条.第12条(d)(i)、(ii)、(iii)项.第11条(c)款(j)项,第34条。
- ① 参阅“世银”副总裁兼总顾问F.I.希哈塔先生致陈安教授函(1994年11月21日)及为陈安主编《MIGA与中国》一书撰写的序言(1994年11月16日)。并参阅希哈塔:《MIGA与外国投资》,1988年英文版,第75页。
- ② 参见:《MIGA1993年度报告书》,英文版,第38-40页。MIGA中认购股份最多的九个国家依次为:美国(20,519股),日本(5,095股),德国(5,071股),法国(4,860股),英国(4,860股),中国(3,138股),俄国(3,137股),加拿大(2,965股),意大利(2,820股)。
- ③ 参见:《MIGA讯息》,1993年第3卷第2期,第2页;并参见MIGA总部法律部首席顾问罗林·威森费尔德(Lorin Weisenfeld)先生致陈安教授函(1992年7月7日、1994年6月9日、1994年9月9日、1995年4月E10日)及其附文:“MIGA与中国的协作及其潜在的功能”;并见前引F·I,希哈塔先生所撰“序言”。
- ④ “特别多数票”指代表MIGA认缴股份55%以上,不少于总投票权 2/3的赞成票。见《MIGA公约》第3条(d)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