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05期目次
<正> 在长期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横暴和重压下,中国人的人性人格受到摧残、迫害、扭曲和灭裂,比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在专制制度下挣扎的民族所遭受的灾难都要远为严重。中国人的尊严和权利的恢复不是局部的部分的或某个方面某个领域中的问题。中国人作为人所受到的创伤需要从各个方面作出全面总体的努力来治愈弥合。这是严复所意识到
<正> 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宪法》,既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宪法学教科书,又是一部较集中反映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政治学界学术成果的学术专著。它从体系和内容上都比已有的宪法学教科书更进了一步。创立了新体系突出了教材性《中国宪法》一书在体系上比现有的宪法教科书都要新,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
<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1991年6月18——21日在北京召开人权理沦研讨会。来自全国教学、科研和实际部门的近70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会议主要从法学的角度对人权的概念、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的原则界限、资本主义人权制度的分析与评估、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保障、主权原则与人权的国际保护等五个专题进行了讨论。
<正> 1991年5月23日,北京大学法律系行政法教研室发起和组织了首次“行政法学体系与基本内容”研讨会。会议就有关议题展开了讨论.现综述如下: 一、关于研讨行政法学体系与基本内容的意义的认识大多数与会者认为,目前行政法学体系的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散、乱”,所以有必要对行政法学体系与基本内容有一个全新认识,深入研究符合行政法学本身发展规律的科学的完整的体系,以推动和促进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向纵深发
<正> 《经济参考报》1991年1月16日刊登张程远“我国宏观调控行政体制亟待完善”一文,认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宏观经济管理的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在我国,这方面还有待于调整、充实和完善。一是负责操作的行政组织系统,即有能力切实严格执行宏观调控法规和政策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这种组织我国虽然有,但实践中执法能力却很有限,是我国宏观调控能力软弱的症结所在.近几年重大经济调控措
<正> 台湾《立法院》公报第78卷59期刊登了台湾立法院司法、法制两委员会审查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的修正草案,现将修正草案中关于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更进一步简化其审理程序的部分摘要如下: 一、扩大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1.提高了争诉标的金额.关于财产权的诉讼,现行民诉法规定其标的金额或价额在2000元台币(1台币合0.035美元)以下的,适用简易程
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和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42周年,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和本刊编辑部于6月26日联合召开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座谈会。与会者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立国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和其它三项一样重要。与会者强调,在新时期专政必须继续坚持,不能削弱;同时必须全面理解和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与作用,在坚持专政的同时,还
人权与法律权利具有密切联系,绝大部分人权需要同时具有法律权利性质,但人权与法律权利并不是一个概念。人权原意是指某种价值、道德观念,因而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道德不同于法律,但道德意义上的权利这一命题是可以成立的。本文与当代西方人权学说在人权是道德权利的解释上有原则区别。本文还对“天赋人权”一词的译名作了新的诠释.
作者认为,在人权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人权主体泛化与主体人权泛化两种倾向。针对这种“泛人权论”,作者指出,“人权主体”与“权利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权主体应主要限定于个人,人权是一种个人权利,有必要澄清人权主体的个体性问题中的几个模糊认识;人权有应有权利、法规权利、习惯权利和现实权利四种形态,并各具不同作用,人权并非没有客观标准和确定内容,人权分为基本人权和非基本人权,当前我国应把人权建设重心放
<正> 世界上一切多民族国家,包括古代的和现代的,社会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也包括当今世界发达的和发展中的多民族国家,都有一个用法律调整本国内部的民族关系问题。研究多民族国家内部如何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问题的学科,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族法学”。
<正>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下简称自治法)的颁布实施,遇到的有关自治法的实施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拟就自治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略谈个人管见。一、自治条例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自治法在实施过程中,各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存在着两种认识倾向:一是过分强调自
本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应当负责赔偿,合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应负责补偿.对于立法行为,统治行为以及部分非犯罪原因造成的司法损害,国家不予赔偿.特定情形下,根据“过错相抵”“损益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或免除部分国家赔偿责任.赔偿立法应以直接受害人为第一赔偿请求权人,依次排列,并以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员所属的机关(包括行政、司法、军事机关)为支付赔偿费用
作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刑法理论的服务和导向作用,不能仅仅满足于提出若干立法、司法建议或针对司法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学理解释,而应同时在刑法基础理论方面展开更广泛更深入的研究探索,以期为刑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宏观的理论指导,繁荣刑法学研究。作者强调指出,我国刑法修改与完善的成效,除受当前政治经济形势制约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化,有待于基础理论方面对某些关键性问题的突破。
作者指出,立法的各种发展趋向固然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但在一定时期立法者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也会影响刑事立法的内容,因此,当前应将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及时吸收到刑事立法中来,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此外,本文还从调整刑事立法的政策思想,完善刑事立法的体制两方面对今后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了改进构想.
<正> 公司立法问题,是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的“热点”,也是法学、经济理论界研究的重点。本文试比较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作一些粗浅的分析和探讨。笔者认为研究公司立法有几个主要问题是不能回避的。
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实践中的一个有待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根据所调研的情况具体分析了法人组织与法人分支机构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认为,法人分支机构不享有法人资格,但有权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成为其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成为民事诉讼主体,而且民事责任则最终应由其所属法人组织承担.
<正> 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根据社会的需要和我国的具体情况,设置了新的程序。其中督促程序就是其中之一。督促程序的设置尽管并非我国首创,但对绝大多数司法工作者来讲仍然是十分生疏的。因此,要正确适用督促程序,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效用,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诉讼主体及其提起,审判问题作了探讨。作者认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不应仅仅限于刑事被害人;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以外的人也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等等.作者还就被告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以及无罪判决能否附带民事诉讼等问题阐述了看法.
本文指出,国家管辖豁免原则的历史起源,主要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外国君主的个人豁免以及一些国家中存在的国内主权豁免制度。外交使节的管辖豁免是国家管辖豁免的最初表现形态;国家君主个人的豁免是国家管辖豁免概念的基础;国内主权豁免制度对形成国际法上国家管辖豁免原则的影响,集中体现在英美两国国内法院的有关判例上.
<正>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一书,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是由著名法律思想史专家李光灿(已故)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吕世伦担任主编,公丕祥、赵长生副教授为副主编的一部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理论的专著,也是国家第一批博士点研究项目和高等学校法学研究生的试用教材。
作者认为,孙中山法律思想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模仿时期:提出以代议政治为核心的五权方案和“人权神圣”的法制变革方案:转变时期:代议政治向全民政治的转变,从提倡到否定人权自由学说;成熟时期:确立以“民主史观”为基础的法律学说,发展和完善体现人民的民主和幸福的法制方案。
<正> 研究和借鉴外国法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但囿于语言限制,在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当中,真正能够了解外国法律的人为数很少,了解的内容也很有限。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将出版大型系列译著《各国法律》。《各国法律》(美国卷)将首先出版。《各国法律》(美国卷)按照《美国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