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01期目次
作者认为,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在发行股票的企业与股票持有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股权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关系。
作者首先对土地经营权的历史进行了考察,继而探讨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单纯所有权、经济所有权以及地租的理论和土地经营权的关系,指出:“单纯所有权”是一种法律上的所有权,“经济所有权”就是经营权,土地经济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并无本质区别,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在现阶段仍然适用。作者认为,在法律属性上,土地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他物权,在我国实行土地经营权具有重要意义。
法定的离婚理由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本文从离婚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适用、离婚理由的文字表述形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对世界各国离婚立法中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进行了综合比较,并分析了我国法律中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与外国有关规定的区别和联系,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
<正>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法人数量日益增加,到1986年底,工商企业法人就已达442万多个。企业法人的形式愈益复杂,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作用日益扩大。企业法人大量的有益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步进入社会领域。企业法人犯罪(又称单位犯罪),特别是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犯罪,在我国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公众对企业法人犯罪的现象如何认识,这对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定正确的
检查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作者在本文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设想,并着重指出:检察制度的改革首先在于检察职能的改革与完善,要明确检察机关在国家监督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功能。同时,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善法制环境也是检察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运用唯物主义的方法,借鉴大量的史料,本文作者对50年代在我国影响较大的苏联巳故法学家维辛斯基的诉讼证据理论作出了自己的分析和评价。
<正> 三、美国集团诉讼的现状集团诉讼制度与法律正当程序相比,其主要特征就在于:集团的一个或数个成员可以未经集团全体成员的授权,即可以为集团全体的利益代表全体成员提起诉讼,而“集团”或“代表”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对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那些集团成员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所有的集团成员或所有被代表的而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具有约束力。 (一)集团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1966年修改后的有关集团诉讼规则,均
本文是对我国珍藏法律文献明《大诰》的几个基本问题的考证。作者认为,《明实录》诸书所记《大诰》前三编的颁行时间均为不确,由于修史者误将朱元璋作序日期书为颁行日期,以致出现了诰文中一些案例的发生时间较颁行时间还晚的情况;《明史·刑法志》关于《大诰》条目的记载也大为错谬,此系修史者把《应合抄劄·大诰》罪名十条与《大诰》二者张冠李戴所致;四编诰文中采辑的案例,并非“泛录洪武一朝要案”,而是差不多都属于各编
<正> 由以上可见,现在是美元操纵了世界市场,一切使用和储备美元的国家、公司、个人都要在美元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中蒙受巨大损失。这正是现行国际货币金融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危害。那么,国际货币金融秩序的关键问题何在呢?问题在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了美元成为国际货币,但却让美国掌握着美元的货币发行权,这就使美国成了一个世界范围的“伪造货币而不受惩罚者”,这样,美国就通过发行美元纸币盘剥着一切使用美元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已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并决定公布,交付全民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本文作者在文章中阐述了建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和现状,针对《草案》中规定的一些主要问题,诸如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一系列审理程序、赔偿的责任等,从原则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作者认为: “以真理标准问题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的十年,对于多灾多难的中国法学来说,无疑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时期”。这十年,在我国法学的发展历史上是意味深长的:她从试图冲破以往的教条和禁区的束缚开始,但她的存在和发展却仍表现出了历史造就的教条和禁区的束缚,法学的现实使命与其自身存在的历史方式产生了矛盾;同时,十年来法学探求和沉思的历程亦已昭示,尽管她在十年来的脚步是那么的沉重而又略
改革发展到现在,客观上提出了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总课题。本文作者通过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形势的现状,认为:现行经济秩序的紊乱,有着深刻的法制方面的原因,而要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目标,唯有在法制的基础上才能成功。为此,在治国方式上,应当由现在的“既靠政策又靠法律,两种手段并重”,及时转变为“以法律手段为主,以政策手段为辅”;在立法思路上,应当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总体
自去年1期起,我刊开辟专栏探讨法的本质问题以来,已经刊发了十二篇讨论文章。今年我刊还将就这一问题继续开展讨论。热诚希望各界有识之士在现有讨论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地研究法的本质问题,并赐稿本刊。
<正> 法律本质争论已久。但人们普遍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法律本质到底指什么?其实,法律本质具有时代性和暂时性,它是每一时代精神在法律中的具体表现。正是法律的本质构成了一定时期法律的独特作用方向和内容,决定了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特点,构成了整个法制的存在理由,也构成了这一时期法制的评价基准。一、法律本质之谜没人能说清“法律本质”一词何时始用,因为它的渊源是太久远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每一时代的法学
本文作者针对本刊1988年第3期发表的郭锋同志《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的探讨》一文提出商榷意见,认为:股份公司内部“两权分离”的深化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所有权;股份公司内部“两权分离”的深化也不会导致股东所有权向债权转化;股份公司的双重结构依然存在。文章在分析对股份制企业内部财产实行“单一的法人所有权”的不合理性后指出:股份制并不排斥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