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03期目次
<正> 张斐,魏末晋初人。晋武帝时任明法掾,因注解晋《泰始律》闻名于世。著有《律解》二十卷、《杂律解》二十一卷、《汉晋律序注》等。原书均失传,仅存《律注要略》一篇,载《晋书·刑法志》。张斐注释的《泰始律》,开始制定于司马氏代魏之前。曹魏元帝咸熙元年七月,晋王司马昭认为,汉代律令“本注烦杂”,经陈群、刘邵等人制定的魏律也“科网本
<正> 今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30周年。30年来,五项原则已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在国际关系实践中起着准则的作用。历史将继续证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无限生命力,证明它作为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必然性。
<正> 本文所称的“合营企业”是指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包括设在中国境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法”是指1979年7月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正> 一、为什么要专门讨论法律选择的方法问题凡是了解国际私法性质的人都知道,国际私法是在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且主要是解决内外国法律选择适用问题的。因此,一谈到国际私法,就会自然联系到要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和适用外国法。可是,法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本是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的。那么,内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为什么竟要去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和适用外国法呢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之一。这个法律深深地植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工作的实践中间。它的制定深受全国各族人民的欢迎和拥护,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本文拟探讨这个重要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以及由这个法律的颁布所引起的法学理论上的有关问题。
<正> 第四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于6月28日在京召开,历时十天。会议认真讨论了王战平副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在大会上作的题为《振奋精神,努力开创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的报告;研究了当前民事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议认为,由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半自给自足经济向商品化、社会化
<正>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使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逐步走向完善而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果。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服兵役的法律。各国所制定的兵役法,通常根据本国的具体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在全面总结建国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不断改革、完善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方针,以达到把我国建设成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的。由于改革本身是一种社会实践,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因此,对改革中出现的大量新事物、新问题,及时从社会科学理论上,加以研究和论证,就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正> 今年是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5周年,也是新中国法律发展的35年。 1949年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随着新中国政权的建立,在法律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革命变革,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型法律取代了国民党大地主大资产阶级
<正> 中国法学会于今年6月17日至24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了一次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讨论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政法机关从事政策、法律研究人员、有各地法学会的代表,共150多人。中国法学会和河北省政法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并主持了这次讨论会。这次讨论会共收到论文113篇,作者既有老法学家,也有刚刚走上法学研究道路的年轻同志。会议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充
<正> 对于一种现存的社会经济关系,应该用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这绝不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而是有其自身的规律的。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用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也在按照一定的规律向前发展着。正确地认识和掌握这一规律,是我们完善社会主义经济立法的出发点。
<正> 1983年8月22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下称《仲裁条例》),是继《经济合同法》之后陆续问世的一系列配套法规之一,是近几年来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制度系统改革的产物。它标志着: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富有我国特色、能适应新时期实践需要的仲裁制度终于成型化,并使之臻于完善。
<正> 关于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等问题,法学界几年来展开了热烈讨论。这是法学研究前进中的兴旺景象,是十分可喜的。农村经济关系不一定都由经济法来调整,民法和行政法等同样负有调整任务。本文不多涉及法律部门对农村经济关系的调整分工问题,而只是就农村经济关系中几个主要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一般考察,并对农村经济法规的基本原则、规范和形式等进行探讨,目的是希冀引起更多同志对研究农村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6条和《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条例》)第6、第7和第8条规定,国营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享有经营管理权。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所有权与国营企业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企业(以下企业均指国营企业)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对规定由它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自由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我
<正> 我国公证工作草创于四十年代中期,三十多年来经历了发展、削弱、停顿、重建而后再发展的过程。曲折的历程使我们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1982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个方面军的公证战线的同志,值此国庆前夕,回顾既往,展望未来,豪情满怀,决心开创公证工作的新局面,向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正>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做为全国性学术团体的中国法学会,近年来,在团结国内法学、法律工作者、组织、推动法学研究,开展国际法学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等方面,活动已日益增多。特别是随着国内搞活经济和对外实行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许多国家的法律界、企业界人士,纷纷向中国法学会联系咨询在华投资、办厂等法律问题,法学学术交流活动也更加频繁。因此,急需在北京建立一个接
<正> 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正确估量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搞好刑事司法工作,依法制裁犯罪分子,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有着重要意义。
<正>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已越来越为社会大多数人所关注。实践证明,搞好社会治安必须进行综合治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是综合治理的首要一条。除此而外,我们也要抓紧预防、教育和改造工作,尤其要认真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的转化工作,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转化工作,是我们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正> 物证,是刑事诉讼中一种古老的证据。不论是在中国古代诉讼中,还是早期罗马诉讼中,都已经注意应用物证。在现代的诉讼中,物证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可能没有作为直接证据的人证。但没有物证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正确阐明物证的意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考查物证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