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01期目次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各种协议、协定是国际经济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现行的经济法律 ,如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 ,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是相通的。但是 ,对与国际经贸规则接轨、国民待遇、公平竞争、法律透明度及法制统一等理念还要进一步深化到经济立法中去。同时 ,要加紧制定民法典 ,加强电子商务等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立法 ,进一步完善商事法律体系 ,改进行政执法和司法
WTO的规则和原则体系确立了国际贸易的管理框架和一整套法律和纪律。WTO的绝大部分规则是以政府的行为为内容并以政府的管理活动为对象。由此 ,WTO与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密切相关。文章分析了WTO与我国的宪法性制度 ,行政权作用方式的转变 ,行政行为的公开 ,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及行政法学研究的创新和公务员制度改革等七方面的关系 ,初步揭示了WTO对我国行政
文章认为 ,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基本符合WTO协议的要求 ,亦存在需要改进之处。国内法院适用WTO协议应以间接适用为主 ,直接适用为辅 ,同时采取优先适用和对等适用的原则。按照WTO协议的要求 ,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执法体系 ,提高司法的透明度 ,确保司法公正 ,并对诸如其他成员方及其公民、法人、组织的诉讼地位、司法审查、证据、禁令、诉讼费用、诉讼时效以及其他成员方的律师服务等方面的规定逐步予以完善。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反驳了否认认识论对证据制度起指导作用的“误区论”。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达到诉讼客观真实。客观真实是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的统一。文章不赞同用法律真实或相对真实代替客观真实的观点 ,认为相对真实论的要害是不承认能够证实犯罪人是谁 ,这必然会导致错判。文章坚持我国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 ,不赞成采用英美的“排除合理怀疑
本文从“三个代表”的思想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指针出发 ,分别论述了我国法制建设如何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此基础上 ,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过去、现状和未来 ,提出必须认真看待权利、坚持依法治国。
当代中国法哲学正在经历范式的转换或变革。本文围绕这一问题 ,从诠释“范式”的概念、分析范式的结构和功能入题 ,剖析了曾经主导中国法哲学研究、现在仍有内潜影响的阶级斗争范式的形成原因与过程、基本特征及危害 ,继而概述了权利本位范式形成的客观必然性 (亦即阶级斗争范式转换为权利本位范式的客观必然性 )及其过程 ,对权利本位论作为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做了系统叙述和论证。
现代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法行政的实质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 ,行政程序应是整合社会的一种基本方式 ,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本文从基本人权的发达 ,私法向公法的渗透和行政权内容的变化三个方面分析了现代行政程序的成因 ,以提供我们进一步认识行政程序重要性的背景知识。本文还从完善沟通 ,提高行政行为为社会可接受性程序 ,建立和维系一个可持续性发展的稳定社会
行政法规范的冲突是困扰行政法治的一大问题 ,《立法法》的颁布施行对于控制行政法规范的冲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 ,该法作为一个单一的法典在控制行政法规范冲突方面并不是万能的 ,这既是行政法结构的特殊性决定的 ,又是由《立法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客观事实决定的。为了有效控制行政法规范的冲突 ,全面实现行政法治 ,就必须建立以《立法法》为契机的行政法规范冲突控制机制 ,该机制的基本构成有 :抽象行政行为
本文对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德国法系一些国家的缔约能力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 ,并就此提出了在立法中完善我国的缔约能力制度的具体建议。
本文分析公司法的基本性格 ,探讨参与公司制度的各方当事人是否有选择或退出法律规范的自由。对有限公司法而言 ,原则上普通规则可以是任意性的 ,而基本规则应具有强制性 ,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变更。股份公司法中的基本规则和有关权力分配的普通规则适用于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最为激烈的领域 ,原则上它们应该是强制性的 ,有关利润分配的普通规则则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此基础上 ,作者对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体系和结构
法人独立责任 ,一直以来被视为法人独立人格的必然附随产物 ,这的确制约了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步伐。本文通过法人及有限责任的历史形成以及世界范围法人及其责任立法模式的比较 ,充分展示出 ,法人人格不等于法人责任的必然独立 ,而法人责任的独立乃渊源于股东有限责任的形成。
本文对婚姻法修改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 ,指出 :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和特征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部分构成 ;约定夫妻财产制应从其功能出发选择立法模式 ;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这一改变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 ,离婚与社会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各国应负的国际义务 ,各国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人权。作者指出 ,保护人权与维护主权二者并不相悖 ,各国只有在平等、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 ,才能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