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05期目次
<正> 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1993年海峡两岸法学学术讨论会,于8月23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以台湾东吴大学校长章念慈为团长的台湾学者60余人和大陆学者专家百余人出席了会议。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和观点简述如下。一、所有权与债权研究大陆有的学者对大陆所有权法的特色与展望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大陆所有权的特色有三:一是所有权法以维护所有制为核心;二是由单一的所有权向多形式的财产权发展;三是简要的基本法与
<正> 由南京大学出版的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所著的《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一书,是近年行政法学方面一部有创见、有特色的新著。 (一)该书序言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为题,把行政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指出:法治国家的实质,就是国家公共权力受法律的约束。民主和法治在政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就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就是有一个合法、高效、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政府。实现
<正> 5月27—29日,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和浙江省法学会于杭州联合召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部门、出版社及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90余人出席了会议,提交论文40余篇。会议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制观念和体系,及市场经济与法制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综述主要观点如下。一、关于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治)经济一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正>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主题的1993年全国诉讼法学术讨论会,由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和云南省法学会于7月20日至24日在春城昆明联合举行。现将刑事诉讼法主要学术观点简述如下。一、刑事诉讼目的 (一)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有代表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就是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要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基于自己的需要和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所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展
<正> 中国法学会与辽宁省人民政府于8月10日至11日在本溪市联合召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中央有关机关和辽宁省、本溪市有关机关的领导、专家和教学科研机关有关学者、以及部分企业家。会议着重探讨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的条件下,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问题,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问题,加强经济立法的问题。辽宁省副省长丛正龙同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琬钟同志、中共本
<正> 据台湾《中国时报》、《联合报》等报道,6月15日台“立法院”三读通过被称为“阳光法案火车头”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以下简称“申报法”),经“总统”公布后,将于9月1日实施。台“立法院”同时还做成三项附带决议:一、公职人员如果申报不实,限期更正规定应在施行细则中明定;二、各委员会提案中如有程序规定,与条文不抵触而可在施行细则中规定者,应予采纳;三、“申报法”施行半年内,“行政院”应提出全
<正>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在1993年第2卷上发表冯兰瑞《“实践标准”与进一步思想解放》一文中,论到公民身份的划分与等级观念对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消极影响,摘要如下: 凡人莫不有身份,问题是有些身份是人为地按照等级划分的,而且几乎是凝固不变的。这样划分的身份等级,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在宪法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倒是反映了封建等级观念的残余。身份等级化的现象很普遍;诸如:首先是将全国公民
本文分五个方面论述了今后刑诉理论研究的发展方向,指出刑诉理论研究应走出“注释法学”的框架,不断开拓、创新,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作者在文中提出了今后刑诉理论研究应重点研究的一些新课题:如法人犯罪的诉讼程序问题,国际司法协助程序问题,无罪推定、有利被告及人权保护问题,刑事审判结构改革问题,等等。
本文指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仍有商品属性,应建立劳动力市场,确认其法律关系和要素。对劳动力的价格调制、交换模式、市场运作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正>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这种程度,社会的深层结构产生了巨变。与此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已经刻不容缓。我们必须下定决心,全面地刷新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一些基本制度,改变某些传统的法学观念,以及时奠定经济更上一层楼的非经济性基础。一、法制建设的思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其实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与我国传统的放任主义的粗疏行政更是风马牛不相及。合理性的、可预测计算的经营活动一方面要求选择的充分自由,
<正> 改革与法制是有一定矛盾的,但改革的性质和法制的本质决定,他们两者必须相互协调。改革必须在法制轨道内运行,法制建设也必须积极为改革服务。就立法而言,一方面要加快制定改革急需的各项法律;另一方面,要及时修改适应改革需要的法律。立法必须努力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用法律推进改革,保护改革,规范改革,决不能把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改革置于违法的境地,更不能让本适应的法律把改革窒息在摇篮之中。立法者
<正> 要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应该加强经济立法工作。一方面要把原有的一些不适应于市场经济的法律和法规加以修改(例如经济合同法),一方面要制定一些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这两个方面都是急迫而繁重的。对于这两方面的工作,即不能回避,也不能拖延。本届人大常委决定以经济立法为其工作重点,是完全正确的。我们期望,这个工作能顺利进行。经济立法工作中的问题很多,这里要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普遍否认在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本文逐一分析了这种观点的由来及其理论失误;指出长期以来对马列经典著作家某些论述存在误解;认为公、私法的划分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存在必然联系;重新认识这种划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正> 现在人人讲“公有制为主体”,层层讲“公有制为主体”,但讲清楚的不多,讲空话、套话者多。主要问题是衡量“公有制为主体”的理论标准和操作标准,缺乏准确的界定。从温州经验概括“公有制主体地位”,应该主要包括五个层次的涵义:1.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作为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首要前提;2.把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项目,牢牢掌握和控制在国家手里,此谓从总体上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牛鼻子”;
权力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文化现象。作为一种外在型的能力,权力具有可交换性。权力内在的异化机制是其腐败的根源。公权力的商品化是权力异化的典型表现形态。权力的法律化使权力现象具有了法的意义,法律权力的存在突现出法律责任的确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们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内在地联系在一起。
本文指出: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这还远不能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作者在综合考察了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规的基础上,对监督法规的原则、指导思想;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范围;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等问题提出了个人的看法。
目前,我国正在抓紧起草《行政处罚法》,其中大多数学者主张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但是,学术界在对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的理解上,在对如何设计听证程序的具体细节上,以及在移植该程序于我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之中如何处理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关系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就此,作者提出一些想法。
已从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作者对法律所规定的引起产品责任的产品缺陷的含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以及关于产品责任的时效问题作了论述,并与国外有关产品责任的立法作了比较研究。
本文将假冒商品分为四类:(1)假冒商标和其他外在因素的商品;(2)假冒地理或环境因素的商品;(3)假冒原材料、质量与特点等内在因素的商品;(4)假冒生产者及生产技术等信誉保证因素的商品。作者并分析指出,对假冒商品应根据其类型的不同而分别依照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原则进行诉讼,以使假冒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认为,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五方面的突出变化:一是将盗窃罪对象从物化形态的财物扩展到无形的信息,适应了我国从物化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的需要。二是确立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统一的原则。三是明确了“盗窃罪共犯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刑事责任原则。四是确立了盗窃未遂的认定标准。五是明确了计算盗窃数额的原则和方法,反映了我国市
本文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大多数罪名,都可再划分为基本罪和派生的轻、重罪类型;只有正确认定犯罪类型,才能决定适用何种法定刑。在法定刑幅度明确之后,量刑情节是处罚轻重的唯一根据。情节的量化,是量刑适当的前提。作者提出对情节“两次评价五级划分法”,即评价情节份量“等级”和处罚轻重“程度”,可以实现定量分析。其乘积就是特定量刑情节的量化积分,于是每个情节都可以划分为14种不同情况。将全案所有情节的轻、重积
本文在肯定民诉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的同时,提出了修改、完善这一制度的设想。作者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管辖权不应受管辖仲裁协议的约束;将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先决条件的规定不尽合理;申请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由法院自由裁量;被申请人的一切财产均可成为保全对象;行为也应列为保全的对象。
<正> 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之间民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往来日益扩大,对台法律服务已逐渐成为我国沿海地区律师业务的主要内容。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涉台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律师业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就涉台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一、涉台民事诉讼的原则针对涉台民事诉讼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除遵循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强调以下原则
从本世纪60年代以来,运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进行无纸贸易的做法,在国际上日益普及。我国也正在进行这方面的试点。但使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无纸贸易在许多方面难以被现行法律所承认,因而使电子贸易数据交换的推广使用遇到许多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本文对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所涉及的证据法、合同法、票据法、海运提单的转让以及安全保障与发生错误的风险责任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初步的解决办法,并对联合国国际贸
<正> 日本作为科学技术移植的大国是众所周知的。同时,它也是法律移植的大国。日本通过移植外国法,在广泛吸收世界各国优秀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在较短的时间内即改变了本国法的落后状况,实现了整个法体系的现代化。当然,在不断移植外国法的过程中,日本也经历了许多曲折,特别是在确立近代法体制的时期,即由封建制急速向资本主义转换的明治时代,最初盲目照搬欧洲的大陆法,曾使他们吃尽了苦头。今天,总结和借鉴日本移植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