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权力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文化现象。作为一种外在型的能力,权力具有可交换性。权力内在的异化机制是其腐败的根源。公权力的商品化是权力异化的典型表现形态。权力的法律化使权力现象具有了法的意义,法律权力的存在突现出法律责任的确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们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内在地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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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林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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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张循理:《利益论九讲》,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年版。
- ② 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华夏出版社,1988年11月版,135页。
- ① 有学者认为,这种“知识”包括:理论与实际经验的概括、信息、数据、图像、态度、价值观及其他一些象征性符号。见邹进、王岳川:《最后的贵族-后现代社会中的知识分子危机》,《上海教育报》1993年4月20日。
- ② 见《社会科学报》1992年2月27日。这一分类的不合理性十分明显,尤其是作者对于“软权力”的内容的描述值得商榷,似混淆了权力与能力、权利、职能等概念之间的区别。
- ③ 《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利》,135页。
-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35--36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 ② 阿诺德·海登海默:《对腐败性质的分析》,引自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的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16--18页。
- ② 《报刊文摘》,解放日报社,199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