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认为,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五方面的突出变化:一是将盗窃罪对象从物化形态的财物扩展到无形的信息,适应了我国从物化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的需要。二是确立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统一的原则。三是明确了“盗窃罪共犯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刑事责任原则。四是确立了盗窃未遂的认定标准。五是明确了计算盗窃数额的原则和方法,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同时,本文还就该刑事司法解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评析,并相应地提出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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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曲新久;浦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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