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03期目次
<正> 1913年7月13日,积雨初晴,京师湖广会馆,一代法学名家沈寄簃先生的追悼大会就在此时此地召开。花圈、诔词和挽联,寄托了京师乃至全国司法界人士对这位法学前辈、近代法学的开拓者的全部哀思。北京法学会全体会员的诔词上写着:“先生精研法学,沟通中外,著述之富,髦期不倦,培植后进,成就尤多,觥觥巨行,举世所仰。”“纂修法典,熔铸东西。”“不为古囿,不畏俗嗤。”“法家泰斗,非公而谁?”挽联之一: “
<正> 198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40周年,也是新中国法学和法制发展的40年。为纪念之,法学界召开了各种形式的理论讨论会、座谈会,撰写出版了一批有关中国法学和法制40年的论文和专著,认真地思考和总结了建国以来法学和法制的发展历程,回顾了40年来,特别是近10年来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讨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和繁荣法学等问题,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发展。现将主
<正> 1990年3月14日至16日,由国务院法制局和北京大学法律系共同主办的“立法与现代化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40多位中外立法专家和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与会者以浓厚的兴趣就中国立法体制、立法与经济发展、立法与改革、立法技术、立法与法文化,外国法的借鉴、立法与价值选择、经济立法、科技立法和股份制立法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中外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就立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积极开展国际间
<正> 黎青在《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一文中提出,必须把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本质、特征与发展规律的最基本的观点和理论。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是一个包括有理论法学,历史法学、部门法学,应用法学与边缘法学在内的宏大的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整个宏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中是处于核心的、指导的地位,是它的灵魂,它既是
<正> 徐益初在《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1期撰文认为,死刑核准权是对死刑审判权的监督。为了便于实行监督,死刑审判权和死刑核准权的主体应相对分离。如果有死刑审判权的法院,又行使死刑核准权,它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就会削弱监督的作用。死刑核准权属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基本上可以避免死刑审判权与死刑复核权重合的现象。但是,按照《人民法
<正>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指导地位,是我国法学发展战略的一个根本问题。这既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需要。正是由于有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才成为一门有规律可循的真正的科学。我们的法学也由于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实践,才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学体系,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要坚持马克思
<正>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样一部法律在古今中外历史上是没有过的。从法学、法理和法律体系上讲,有许多问题都是各国制定各种法律过程中没有遇到过的。因此,这是一部富有独创性的法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值得我们法学工作者从法学、法理和法律体系诸方面进一步加以研究。本文试作初步阐述。
<正> 举世瞩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已于今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这个文件以法律的形式将我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所宣布的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确定下来,为“一国两制”的实行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它的通过,是我们党和国家在运用“一国两制”构想解决祖国和平统一问题上取得的又一次重大胜利。基本法共9章,160条,外加三个附件,内容极其丰富。本文仅就基本法关于中央和香港特别
<正>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是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历经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弄清它的来龙去脉,对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的演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的思想准备长期以来,人们对于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同马克思主义法学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对立论”,即否定两者之间的联系,人为地划出一条鸿沟,将两者完全分割开来;另一种是“等同论”
<正> 一、问题的提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理学(或法哲学)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是,从总体上看,这方面的研究尚缺乏足够的深度和力度,特别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的研究还十分薄弱,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这一重要的法学学科至今仍未建立起来。这对于我们这个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说,是很不相称、很不适应的。为了保证我国法学研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就很有必要大力开展对马克思
<正> 廉政建设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搞好廉政建设,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要继续大力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廉洁奉公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或者说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建立、健全、完善廉政建设的法律制度。因为在国家公务人员中出现腐败现象,固然与我们干部的思想作风有关,与管理、监督工作不严格有关,更重要的是与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关。法
<正> 经济分析法学(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是70年代初在美国首先兴起的西方法学思潮之一。这一思潮的先驱者是G·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和R·科斯(Ronald Coase)等人。前者于1961年发表了一篇题为《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一些思想》的论文。后者在1961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它们代表了经济分析法运用于法律领域中的最初尝试。这一思
<正> 责任一语,在法律上有多种意义。第一种含义,为职责(responsibility),例如所谓生产责任承包制、岗位责任制等。第二种含义,为义务(obligation),例如法律上常用的保证责任、举证责任等语,应为保证义务、举证义务。第三种含义,即所谓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等,指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某种制裁之意(liability)。人类在上古社会,因法律尚不发达,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
<正> “精神权利”是从英文Moral Rights翻译过来的。而德文中与之相应的词是Urheberpersonlichkeitsrecht,直译应为“作者人格权”。基本沿袭德国版权法的日本版权法中,就使用了“人格权”而未用“精神权利”。在许多方面沿袭日本版权法的我国晚清版权法及后来的台湾版权法中,也沿用了“人格权”。今天,英语国家在讲述版权中的精神权利时,有时也使用Personal Rights
<正> 一、海岸带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或法学分支的产生,总是起因于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某种客观需要。海岸带法的形成和崛起,正是近几年人们异乎寻常地关注和探索海岸带这一特殊区域的必然产物。首先,从海岸带本身的特殊性来看。所谓海岸带,是指海洋和陆地相互交接、相互作用的过渡地带。它既包括近岸海域,也包括沿岸陆地,其中心则是潮间滩涂。作为海、陆交接地带,海岸带是各种相互关联的自然体系的综
<正> 随着国家职能的改变和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增强,国家希望它的某些意志能够绝对地得到体现。为此,国家便赋予某些法律规范以强制适用的效力,尤其是在涉外民事关系中,这些法律可以无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予以适用。现代国际私法中这种能够被直接适用的法律,就是“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的法”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两种不同的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和手段。两者既相互独立、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相互
<正>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以下简称“证明责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是由实质、客体、实现程序、接受者和主体等诸因素有机组合而成的。因此,要对“证明责任”有所认识,就必须首先队识这些因素。 (一) “证明责任”的实质。“证明责任”属于法律义务的范畴。和其他法律义务一样,反映了立法者的一定要求。为了使发生在过去且不能复现的案情为司法人员所确认,从而成为定案的“事实根据”,就只有借助证
<正> 近几年来,在中共中央提出的和平统一祖国方针和“一国两制”战略构想的影响下,在海峡两岸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两岸的民间交往日益频繁。回大陆探亲、旅游、定居以及从事经济贸易等活动的台胞数量剧增,也有一些大陆同胞赴台探亲、奔丧。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海峡两岸长期隔绝所积压和遗留的大量民事法律问题必然会反映出来,同时也会产生很多新的法律问题。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必然涉及到如何解决海峡两岸不同法律制度所产生的
今年8月19日是我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法律教育家、立法专家沈家本(1840—1913)150周年诞辰。沈家本毕生从事法律研究和立法工作,建树卓著。他在主持晚清法律改革和法典编纂期间,对我国历代法律古籍进行了系统的考订和整理,首开研究中国法律史之新风,并结合中国国情,以会通中西为原则,把西方法律的一些可借鉴的原理、原则,吸收到新修的法律之中。他还是中国近代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创始人,培育了一大批我国第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