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在《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一文中提出,必须把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本质、特征与发展规律的最基本的观点和理论。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是一个包括有理论法学,历史法学、部门法学,应用法学与边缘法学在内的宏大的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整个宏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中是处于核心的、指导的地位,是它的灵魂,它既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组成部分,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内容。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却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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