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1913年7月13日,积雨初晴,京师湖广会馆,一代法学名家沈寄簃先生的追悼大会就在此时此地召开。花圈、诔词和挽联,寄托了京师乃至全国司法界人士对这位法学前辈、近代法学的开拓者的全部哀思。北京法学会全体会员的诔词上写着:“先生精研法学,沟通中外,著述之富,髦期不倦,培植后进,成就尤多,觥觥巨行,举世所仰。”“纂修法典,熔铸东西。”“不为古囿,不畏俗嗤。”“法家泰斗,非公而谁?”挽联之一: “任支那法系于一身合周汉唐元明以迄清朝酌古准今宣徒考据词章融通国粹识世界大同之主义参英美法德日而成新律冶内安外宜乎环瀛裨海洋溢声名”沟通中外法学,融会中西法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承先启后,将古老的中华法系推向近代。这是几乎所有祭文、诔词和挽联的着墨之点。也可以说,这是当时京师乃至全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对这位“法家泰斗”一生业绩的盖棺定论。这不是溢美之词,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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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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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沈家本志哀》。
- ② 杨先生在他的著作中反复说:“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学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又云:“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不能不推沈家本了。他是集中国法系大成的一人,且深懂大陆英美法系,能取人之长补我之短。”
- ③ 王式通:《吴兴沈公子教墓志铭》。
- ① 《清史稿·列传》卷230,百熙指张百熙,时为学务大臣。
- ② 在中国近代,新指学习西方而产生的新思想,旧指固有的传统思想。新与旧的矛盾,实质就是西学与中学的矛盾。
- ③ 清朝廷修订法律的指导思想前后有所变化。光绪二十八年简派沈家本、任廷芳修订法律时,因庚子国变,故要求“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所谓交涉情形,指当时正在与各国谈判签订通商行船条约。经交涉,清政府与美英日葡等国商定,清朝的法律改革后。他们即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当时又称冶外法权)。因此,这时清朝廷向世人所宣告的法律改革,乃是与各西国改同一律。光绪三十三年重新任命修订法律大臣的谕旨,这一宗旨已有所变化,在参考各国成法之后,加上了必须“体察中国礼教民情”一句。宣统元年的修律谕旨则明确规定三纲五常为修律宗旨。参见拙文《沈家本与清末立法》,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12月版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学论文集》。
- ④ 《浙江留京同学录序》。
- ① 沈家本:《寄簃文存·法学名著序》,以下凡沈家本的著作,不再注作者,只注篇名。
- ② 《大清光绪新法令》,沈家本《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
- ③ 《刑案汇览三编序》。
- ④ 《裁判访问录序》。
- ⑤ 《重刻唐津疏议序》。
- ⑥ 《裁判访问录序》。
- ① 《历代刑法考·死刑之数》。
- ② 《历代刑法考·明律目笺一》。
- ③ 《死刑唯一说》。
- ④ 家本1864年进刑部,1893年出任天津知府,1902年出任修订法律大臣,前后近四十年。
- ② 家本作《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一文,对清代纪昀主持编纂四库全书时掘弃法律书籍的论点和做法,提出严厉批评。
- ③ 《大清律例讲义序》。
- ④ 《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一》。
- ⑤ 《监狱访问录序》、《历代刑法考·狱考》。
- ⑥ 《汉津摭遗》卷六。
- ① 《历代刑官考上》。
- ② 《明律目笺一》。
- ③ 《新译法规大全序》。
- ④ 《律令考三》。
- ⑤ 《大清律例讲义序》。
- ⑥ 《薛大司寇遗稿序》。
- ⑦ 《汉律摭遗》卷六。
- ⑧ 《法学盛衰说》。家本推誉《唐律》之处尚多。《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四》:“史称自高祖、大宗除隋虐乱,治以宽平,民乐其安,重于犯法,致冶之美,几乎三代之盛时。考其推心恻物,其可谓仁矣!斯言非溢美也。后代治律之士,莫不以唐为法,世轻世重,皆不能越其范围。然则今之议刑者。其亦可定厥宗旨乎。”《历代刑法考·律令四》:“今《唐律》全书具在,自宋已后,修律莫不奉为圭臬。此盖承隋氏变楚之后而集其成者也。后之定律者,或于其重者轻之,轻者重之,往往有畸轻畸重之失,细心推究,方知《唐律》之轻重得其中也”。如此等等。
- ① 《刑案汇览三编序》。
- ② 《政法类典序》。
- ③ 参见拙著《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1986年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
- ④ 家本经常向国人阐述这种不适,如《法学会杂志序》:“近世纪欧洲学者孟德斯鸠之伦,发明法理,立说著书,风行于世,一时学者递衍,流派各持其是。遂相与设立协会,讨论推寻,新理日出,得以改革其政治,保安其人民。”以此唤起国人,重视法律,重视法学。《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以刑罚之轻重而论,“中重而西轻者为多。”“故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约束。”以此劝告统治者,如不速行改革,赶上先进国家,后患将难于想见。
- ⑤ 家本在光绪三十一年所上的《删除律例重法折》中,即已阐述这种不适。其文云:“夫西国首重法权,随一国之疆域为界限,甲国之人侨寓乙国,即受乙国之制裁,乃独于中国不受制裁,转予我以不仁之名,此亟当幡然变计者也。”
- ② 《政法类典序》。
- ③ 《新译法规大全序》。
- ④ 光绪三十三年,他赋诗一首《书高丽破扇》:“招凉赖尔廿余年,纸断丝殁忍弃捐。破碎山河都不管,茫茫对此感无边。”诗意十分消沉。这一年,在司法权限之争申,他受清廷申斥,并有辞修律大臣之奏。参见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张国毕、李贵连合编《沈家本年谱初编》。
- ⑤ 《法学名著序》。
- ① 《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
- ② 《新译法法规大全序》。
- ③ 《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办理折》。
- ④ 《法学名著序》。
- ⑤ 相对于寻找“治道”而言,并不是说他没有一点启发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思想。他曾经说过,希望中国人人有法律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