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03期目次
本文分析了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原因 ,认为 ,法律对董事长代表权的限制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而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决议、规定对董事长代表权的限制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董事越权代表行为因其效力不同 ,可产生表见代表和无权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进而使得越权董事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独资企业法》施行之始就遇到许多法律上的难题 ,必须尽早解决。我国的“独资”有三重含义 :个人、法人和国家 ,但该法只调整个人出资产生的独资企业 ,在法律适用及废止上也有所不同。不允许投资人设立两个以上独资企业 ,对投资人的投资下限不应作限制 ,但却必须明确各种投资比例关系。投资人的财产允许转让、继承和分割 ,但在法律上 ,必须建立必要的程序和制度 ,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独资应依其规模
在现有的刑法理论中 ,危险犯理论已是一种十分显见和引人的注目的理论现象。然而 ,危险犯的本质是什么 ?危险犯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如何进行界定 ?危险犯对定罪和量刑的作用和影响到底有多大 ?危险犯在刑法理论上是否具有科学性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合理性 ?值得刑法学界作深刻的理论思考。本文共分三个部分。首先通过对危险犯的理论透视 ,指出危险犯不过是危险的行为犯 ;危险犯不属于法定的犯罪现象 ;危险状态不
在西方程序正义理论史上 ,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分析了“尊严价值理论”产生的背景和基本要点 ,指出这一理论的最大价值在于论证了正当程序的直觉意义 ,并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为程序正义价值寻找到理论上的根据。作者认为 ,在论证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问题上 ,马修的尊严理论达到了前人所没有达到的高度 ,对程序正义价值的意义作出了全新的解释。作者还基于中国长期存在的“重实体 ,轻程序”甚
文章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协定的宗旨 ,是通过逐步减少和消除由成员方政府为保护本国产业而设置的关税和数量限制等贸易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多边贸易协定的基本功能 ,是约束成员方政府在国际监督下统一、公正、适当地使用协定所允许的国内保护手段。多边贸易协定的法律义务 ,主要依靠成员方政府的国内措施来实现。成员方政府在国内实施多边贸易协定的关键问题 ,是修正国内立法、实行透明度制度和确保实施的统一化。
WTO规则和中美双边协议关于金融业开放的基本要求 ,对中国的金融法制是一个严峻挑战 ,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制度、中资金融机构过严的业务范围管制政策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制度都需要调整。按照WTO规则和我国的承诺 ,逐步完善我国金融法制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清理、修改、制定、完善我国金融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同时要充分利用WTO规则的保障措施 ,保护我国金融业的
“入世”不仅给中国产业界提出了一系列实际问题 ,而且给中国法学界提出了一系列理论问题。例如 :“过错”、“实际损失”等等 ,究竟是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的要件 ,还是侵权中一切民事责任 (包括停止侵害 )的要件 ?WTO的答案是前者 ,我国民法理论的答案却是后者。诸如这类问题 ,很有必要在了解及研究WTO各项协议的过程中搞清楚 ,才有可能进而修订与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 ,使之与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相一
判例法与法典式制定法一样 ,是人类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 ,在哲学基础上 ,判例法与法典式制定法却完全不同。如果把人类的哲学划分为超验理性的哲学、先验理性的哲学和经验理性的哲学的话 ,那么 ,宗教的神启法就以超验哲学为基础、国家的法典式制定法就以先验哲学为基础 ,而判例法则以经验哲学为基础。在上述不同法律发展的逻辑进路上 ,神启法一般地是由神灵而法律而社会的逻辑进路 ,法典式制定法一般地是由国家
行政公开原则的内涵概括为行政机关的议事活动及其过程公开和行政机关制定或决定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公开。行政公开的方式有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和查阅。实现行政公开是一个长期过程 ,需要建立与健全一整套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 ,包括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情报信息公开制度、行政会议公开制度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
作者认为 ,特殊的经济及法律环境 ,决定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殊性 ,而该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缺乏严密的防范和处罚措施。对此 ,作者提出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 ,从以下诸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进一步完善发起人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 ;增加对股东与公司之间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规定公司董事及经理对公司实质性减资的责任 ;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从公司登记机关对验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