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文章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协定的宗旨 ,是通过逐步减少和消除由成员方政府为保护本国产业而设置的关税和数量限制等贸易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多边贸易协定的基本功能 ,是约束成员方政府在国际监督下统一、公正、适当地使用协定所允许的国内保护手段。多边贸易协定的法律义务 ,主要依靠成员方政府的国内措施来实现。成员方政府在国内实施多边贸易协定的关键问题 ,是修正国内立法、实行透明度制度和确保实施的统一化。
关键词(KeyWords):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协定;成员方国内实施;修正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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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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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参见赵维田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 ,吉林人民出版社 2 0 0 0年版 ,第 355- 357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11条。
- 《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定》第 4 1条 :当事人应当获得由司法部门对最终行政决定以及在服从国内法律中有关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辖规定的条件下 ,至少对关于案件是非曲直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得当予以复审的机会。
- 同⑤。
- 《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定》第 4 1条第 3款。
- 见 1997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 (草案 )” ,第一部分一般条款。
- 《关贸总协定》第 10条 :为了能够特别对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 ,缔约各国应当保持或者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法庭或者程序。这种法庭应当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 ,而他们的决定 ,除了进口商于规定的上诉期间向上级法院或者法庭提出申诉以外 ,应当由这些机构予以执行 ,并且作为今后实施的准则 ;但是如果这些机构的中央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他们的决定与法律的既定原则有抵触或者与事实不符 ;他们可以采取步骤使该问题经由另一种程序加以检查。如果在本协定签订之日起在缔约国领土内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 ,即使这种程序不是全部地或者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 ,前款规定并不要求取消或者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果被请求 ,应当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 ,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1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6条。
- 参见郑成思在《法制日报》2 0 0 0年 4月 19日第 5版上的发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2 8条。
- 参见张春生 :《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与展望》 ,东亚行政法研究会年会暨行政程序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1998年上海 ,第 5页。
- 同①。
- 《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定》第 4 1条第 2款。
- ① 蒋德恩编著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争端解决》 ,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 10 1- 10 7页。
-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1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8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1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