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02期目次
本文探讨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司法控制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建议从三方面改革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以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控制:(1)受案范围由列举主义走向概括主义;(2)放宽起诉资格限制;(3)实现司法控制标准具体化。
<正>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熟,市场因素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政府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措施也在不断增加。各种垄断组织及其垄断行为,即将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值得规制的严重问题。如何通过反垄断立法,禁止垄断,保护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已经摆在我国经济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上。除了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外,还要认真研究世界各国不同制度下市场经
行政授权作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调节职权设定结构的一种手段,在《行政诉讼法》公布之前的行政法学研究领域里,几乎无人问津。《行政诉讼法》激起了人们研究“授权”的兴趣,但“授权”在该法中的涵义与其他立法中一贯所使用的“授权”一词的内涵不同。笔者认为:中国行政法理上的“行政授权”不应是《行政诉讼法》中的“授权”。因为后者是指法律、法规对行政权设定的立法行为,而前者应指行政机关把自己职权转让给有关组织
<正> 自近代中国被西方列强以船坚炮利打开国门,西方,一度几乎成为外面的世界的代名词。迫于无奈,国人开始研究西方的科学技术、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继而“西学东渐”。其中最早令法学界耳目一新的是严复等人所译西方政治法律名著。此后许多学者热衷于西方法律文化的研究,甚至有人过于专注地将西方法律直接等同于外国法律。相比之下,对有着和中国同样辉煌的古代文明的东方诸国的法律,却少有人问津。由此也失去了应有的比较
<正>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到本世纪末,我国将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90年代,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建立新的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将明显加快。这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对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毫无疑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
文章认为:房地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在不同的房地产流转机制下,房地产登记的职能、内在法律关系、程序、类型及效力等,均有差异。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是房地产改革的过渡性产物,属于宏观调控措施,虽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但在实质上仍属行政范畴。随着房地产市场改革的深化,强化房地产登记制度的民事性质及职能,是不容忽视的必然趋势。
<正> 法学应当成为法的思想库而不是法的梳妆台,应当成为时代前进的光束而不是追随其后的影子。在人类历史即将步入21世纪,社会凭其内在力量正在由法制向法治嬗变之际,如何改革和重构中国法学,使之摆脱传统的注释法学的窠臼,真正成为引导时代前进的精神力量,已愈来愈成为摆在法学家面前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如果说近几年来已有不少论著就这一课题的某些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的话,那么《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一书则在此
本文认为,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危害风险的业务活动大量增加。这些风险业务活动,虽有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但其对社会所产生的积极意义远远大于它的消极影响,应将其视为合法活动。相应的,对于从事风险业务的人员的过失责任也应采用新的刑事原则,即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允许的危险的意义在于,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开办风险业务的组织者、管理者以及从事风险业务的业务人员的过失责任;信赖原则在一定程度
<正> 和田英夫先生是日本现代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他继承和发展了美浓部、田中的宪法、行政法体系,集各派理论之大成,创立了战后宪法、行政法学界最有影响的理论,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和田先生的《现代行政法》一书(倪健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8月出版),是日本现代行政法学的最新理论成果。该书于1968年初版问世,众人争购,引起轰动,曾连续18次重印。1993年4月
作者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目前的法院体制及其司法权运行机制必须进行适应性的变革。一方面法院应当以公平的法律价值观为基点,改变刑事、民事、经济及行政审判中司法权运行的陈旧观念和滞后机制,另一方面法院应当从受案、审案、举证责任和执行等环节上进行一次深层次的自我变革与自我完善,从而提高司法权运行效率。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对法院司法权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关系到法院能否运用司法权促
<正> 1993年12月14日至17日,由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在中国西安举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国际研讨会”。会议就经济体制改革的立法状况、企业产权、法律框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重点探讨了金融管理、财政体制和税收体制改革、劳动立法、社会保险立法等有关法律问题。
<正> 在纪念《中国法学》创刊10周年之际,经本刊编辑部评定,特表扬和奖励本刊以下几位优秀特约通讯员,他们是: 张文显 杨海坤 公丕祥 徐显明 林喆 郑淑娜 本刊自1990年起先后聘请了29名国内学者和在国外的中国学者为本刊特约通讯员(名单见1993年第4期)。他们义务协助本刊编辑部了解和反映读
<正> 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1993年年会于1993年12月7—12日在深圳召开。这次会议由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大学法律系联合主办。参加会议的有来自法律院系、科研机构和司法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70多人,收到论文近40篇。 这届年会讨论的中心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中国国际私法法制的完善问题。
文章认为,实施最惠国待遇附加与“人权”有关的条件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人权国际保护的目的相悖;无条件的实施对华最惠国待遇,既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又是人权的国际保护目的所需要的。
<正> 经国务院批准和亚太法协决定,中国法学会将主办1995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亚太法协第14届大会。大会将以“法律在亚太经济走向21世纪中的作用”为主题,开展多项专题性讨论。预计出席会议的中外代表将达到1000—1500人,其中外国代表约800—1000人。
<正> 今年3月,是本刊创刊十周年。我们特请李鹏、乔石、王汉斌、任建新、雷洁琼、彭冲等同志为本刊题词。几位领导同志的重要题词,再次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明确了法学研究今后应当遵循的指导方针,表达了党和国家对法学研究的高度关注和对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信赖和厚望,以及对本刊的关怀与支持。这对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以及
<正> 新春三月,春意盎然。在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正以快速、稳健的步伐跨入新的一年之际,迎来了《中国法学》创刊十周年。我和所有重视、关心、支持《中国法学》的同志们一样,怀着十分高兴的心情,向它表示衷心的祝贺! 《中国法学》是遵照彭真同志的指示,经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批准,由中国法学会于1984年3月创办的。它作为全国性的法学理论刊物,十年来,在中央有关领导的重视、关怀和
20世纪行将过去。一个伟大的新世纪——21世纪正在向我们走来。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现代化建设,经历了胜利、曲折和再度辉煌的阶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现在,我们伟大的祖国正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持续、快速、健康地迈向新的世纪。 近半个世纪以来的中国法学,经历了创造、挫折和复兴的艰苦历程,在探索建立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
<正> 今年2月3日,《中国法学》杂志社举行编辑委员会会议。会议由编委会主任朱剑明主持。出席会议的编委有王叔文、王家福、甘绩华、刘升平、孙国华、巫昌桢、应松年、宋树涛、余叔通、郑成思、郭道晖、高铭暄、曾普。中国法学会顾问曹海波以及本刊编辑部的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编委会副主任、总编辑郭道晖关于本刊1993年工作总结和1994年编辑工作与组稿重点的汇报,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本文首先从市场经济的宏观要求和历史事实出发,论述了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结合的必然性,指出二者的结合是廿世纪以来人类的伟大发明与创举;其次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出发,论证了在我国实行宏观调控只有与法的功能相结合,才能管得住、放得开,离开法律的调控必然是失灵的结局;最后,系统阐述了法在宏观调控中的特殊作用,将其概括为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四个方面。
本文论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民主。认为,经济民主是法治经济之本义所在,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作者指出,确立经济民主结构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利益归属原则;一是一定的经济民主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特性。完善经济民主结构也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民主的层次完善,一是经济民主结构的内部协调。作者还指出,经济法追求的经济民主目标的核心是社会公正。但是,社会公正不是经济法追求的唯一目标,经济法还应着眼于自由
文章对与宪法第5条有关的法律文件作了考察,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十年来立法体制变化的重要轨迹之一便是奉行强化和鼓励地方立法的立法权分配政策,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非对立的两个方面;地方立法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填充中央立法空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施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不抵触”原则与特区法规的一定程度的特殊性属处理两者关系的操作规则。
本文认为,脱胎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刑法观念,已经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变迁和社会转型的需要。作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改革的前奏,必须对传统的和现实的刑法观念进行深刻的反思,并以改革开放的大趋势为背景,在更高更深的层次上进行变革和重构。新的刑法观念必须清除陈旧落后的传统刑法思想的影响,冲破保守的刑法理论的束缚,以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为轴心,高举民主、自由、平等、开放的旗帜,使刑事立法、刑
本文针对执法检查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几个执法检查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作者认为,(1)宪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及法律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都可寻找到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2)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不宜担当执法检查的主体,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亦不能成为执法检查的主体,专门委员会可以成为执法检查的主体。(3)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执法检查的对象,而政府的各
<正> 在本刊创刊十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同志通过他的秘书给本刊编辑部打电话,转达了他对本刊的祝贺与关怀。朱镕基同志曾应本刊特约,在本刊1992年第3期发表了他的重要讲话《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