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执法检查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几个执法检查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作者认为,(1)宪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及法律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都可寻找到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2)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不宜担当执法检查的主体,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亦不能成为执法检查的主体,专门委员会可以成为执法检查的主体。(3)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执法检查的对象,而政府的各主管部门应属于执法检查的对象。(4)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是各级人大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内容,地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的内容更广泛一些,还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5)依据执法检查主体的权限,可适用两类监督程序,即一般监督程序和特别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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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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