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04期目次
<正> 《法制参考资料》1993年第44期刊登文章《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摘要如下: 一、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日本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主要有1947年制定的反垄断法(全名是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1934年制定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和1962年制定的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反垄断法施行之后,到1991年底,已作过43次修改,几乎每年都作部分修改,有时一年修改两次。
现代人类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原始社会的组织结构、商品生产与交换和习惯权利及义务等都与法的产生有密切关系。现代西方人类学根据考古的新发现,提出了一些新的实证材料和理论观点,本文参考这些资料,对恩格斯关于法的起源的论述作了一些新的探讨。
文章认为,完善政府内部监督体制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强调,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双向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律机制、监督功能机制、监督形式协调机制和监督技术机制,是完善政府内部监督体制的重要目标。为此,要加强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等行政法制建设。
作者认为,要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必须正确处理审查原告行为与审查被告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鉴别、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非诉行政行为的效力确认、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相关联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关系。作者主张确认原告行为是否合法只是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环节,不能以审查原告行为的合法性代替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合法
<正> 目前,在完善行政处罚的有关立法和健全行政处罚制度的过程中,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已成为必然。而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理论问题有很多,其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问题,已引起立法及行政执法、司法实际工作部门人员的重视,也为理论界所关注并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难题。
<正> 改革、开放以来,历经十余年来的发展变化,我国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财产制度的任务提到了议事日程,法学理论界应该就此问题加以探讨,提出建设性意见。当前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呢?! 1.夫妻共同财产往往难以区分和确认。这一问题,夫妻双方都存在互相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一般情况是夫妻共同操劳,发家致富后,一方将全部财产据为己有,独自霸
<正>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执行,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交往日益增多,两个地区的居民与内地公民结为秦晋之好的呈逐年上升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越来越多的涉港、澳的婚姻纠纷也随之而来。由于内地与港、澳法律制度不同(即使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澳门两地的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
作者认为,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包容犯是指整体法所规定的犯罪包含着部分法所现定的犯罪,两者发生竞合,应以整体法所规定的犯罪论处的情形。作者从解释论与立法论两个方面对转化犯与包容犯进行了比较,并就转化犯与包容犯的立法完善提出了意见。
<正> 一、确定身份的依据在刑事审判中,原、被告身份的确定依据两个标准:一是形式上起诉与应诉;二是实质上法庭审理对象的实施者与受施者。明确各种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确定刑事审判原、被告身份的基本前提。法庭审理对象是指审判主体进行具体审理活动的目标指向。它具有三个特征:1.它是一种被认为损害原告方利益的事实;2.这一事实往往是被告人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定格;3.该事实因原告人起诉而需要法院查处。我国刑事审判
<正> 我国民诉理论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举证责任简单地理解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民诉法颁布后,随着研究的深化,我国已有不少学者认识到绝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举证责任,不能单纯将它解释为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就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指当自己主张的事实最终得不到证明时,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责任。
随着政府间国际组织作用的增强,它们经常行使组织文件中未加明确规定的暗含权力。作者认为,对暗含权力的推论实际上是一个解释构成条约及其附件的过程,而大多数成员国的态度是判断其合法存在的决定性因素。因暗含权力直接或间接触及成员国主权,其范围又难确定,容易引起政治危机,故应在全面考查相关法律和事实因素基础上审慎推论。同时,国际组织暗含权力的理论与实践,将有力推动当代国际法的发展。
<正> “公民”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上的必然表现和反映。凡涉及到有关“公民”的问题,如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公民意识、公民素质、公民行为、公民结构,乃至于公民与国家关系、国家与公民关系等等,无一不对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今天,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公民”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意义重大,有必要首先对“公民”这一概念予以探讨。目前,国内各种辞
国际社会防卫协会第一任会长菲利普·格拉马蒂卡(Filippo Gramatica 1901—1979)从本世纪四十年代起就在意大利发起了新社会防卫运动,这一运动对西方乃至整个世界刑法学界产生了巨大影响。他的《社会防卫原理》一书,对传统刑法学提出了全面反思,他在否定“犯罪”与“刑事责任”概念及彻底砸碎“刑罚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反社会性”概念为核心,以”反社会性的指标及其程度”为根据,以“社会防卫
<正> 在人们都在关注我国实行“法治”的进程的时候,自然也就关心和注视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如何对待宪法,并且注意倾听法学家们如何评价有关宪法的作为。人们关心宪法的尊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人们把维护宪法的尊严看作是实行法治的根本所在,从而也把中国的未来与此相联系。正是在这个时候,《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发表了郭道晖同志的《论宪法演变与宪法修改》的文章。这是在人们关注宪
<正> 读了孔庆明教授的商榷文章(以下简称“孔文”),觉得他对维护宪法尊严的深切关注和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可能产生的违宪行为的忧虑,是很值得重视的,这也是拙文多处所论及的。笔者与他有同感。在这方面,同孔文并没有基本的分歧。也感谢他对抽文的关注与补充。不过,孔文中有的论点似可再商榷。一、关于违宪主体问题这在宪法学界是有争论的问题。孔文认为,违宪主体“只能是国家政权机关及有权代表这些机关的人员”,而“
<正> 近年来,在法学领域,一种哲学兴趣正在悄然兴起,并日益显示出强劲的势头。中国人民大学陈兴良博士的最新著作《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就是其中一部有代表性的专著。该书80余万言,立意新颖,堪称中国刑学学界的一部上乘之作。 1.总观全书,给人印象最深的是作者对理论、对哲学思维方式的强烈热情。当刑法学界大量研究成果仅仅满足于一般性理论探讨的时候,陈兴良却对刑法学的困境及其出路表现
<正>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于1993年5月12日至5月16日在南宁市联合召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法经济法新课题〉的学术研讨会。现将主要理论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民法学、经济法学的观念更新问题 (一)法的价值观念问题。有的代表提出,自由和效益是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两个重要价值,也是我国民法必须强调的两个重要观念。有的代表提出了建立市场经济的公平观问题,主张以程序公平
<正>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92—93年年会于5月中旬在深圳市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5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将本次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一、关于婚姻法的名称和体系法律名称应根据其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确定。世界各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名称可归纳为四种: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我国婚姻法调整的范
<正>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在《报告选》1993年第4期上发表《市场经济体制发育问题》一文,其中谈到对公有制、私有制与私有化的重新认识问题,摘要如下: 一、历史发展到今天,是否应对传统公有制和私有制进行重新认识? 我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大约前年,我与中央领导同志交谈时,提出过这个问题。实际上,现在的公有制、私有制和一百年前古典的公有制、古典的私有制已经有很大的差别。从私有制来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法理学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新乃至变革某些法学基本理论与观念,是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摆在法学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作者以市场经济为参照,就一些涉及法理学的方法、观念和理论的更新和变革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和见解,供法学界进一步探讨。本刊在今年第3期曾发表了王保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一文,
在中国,市场秩序与民法本质,曾一度被误解、被混淆,因而,自由与效益,这两个使市场得以形成,民法得以获得其合理性的价值观念,也一度被弱化或被废黜了。本文试图借市场与民法的传统理论,重申这两个观念的本来意义,并通过对现行民法制度某些实例分析说明,由于现行民法缺乏这两个观念,它将不能有效地满足市场秩序的需要。作者建议确立这两个观念作为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并借此评析现行民法制度,达到完善我国民法,为市场秩
作者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当包含立法平等,改革成就之一就是立法上对以往一些不平等的否定,同时其局限也在于某些领域仍然拒斥平等,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故应以自由平等权利为核心,改革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仅仅是实施法律上的平等,它所要求的权利平等是平等权的根本内容,“实施平等说”存在诸多片面性。以市场经济理论重构权利平等观念,是法学界亟待解决的课题。
<正> 从世界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来看,思维方式的差异是构成不同法系之差异的重要原因。例如,大陆法系的民族擅长演绎思维方式,英美法系的民族擅长归纳思维方式。用民族思维方式的不同来说明各民族法律文化的区别,进而解释各民族社会的差异,这将是一个具有广阔前景的研究方向。本文拟就传统思维方式对当代中国立法技术的若干影响略作探索。
由于科学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历史局限,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论述国家和法律起源的那一段历史唯物主义经典性文字,仍然包涵着若干没有获得解决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人类学研究的迅速进展尤其是L·H·摩尔根的最后成就,才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客观条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是其法律起源思想的定型之作,但仍需吸收最新研究成果,使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