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06期目次
<正> 研究宪法规范的特点,对深入了解什么是宪法和增强宪法观念,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规范和宪法规范。法律规范,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宪法是法律的一种,因此宪法规范也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它们在阶级本质上相同,都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都是由国家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应该做什么的
<正> 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民事法制系统初具规模。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的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单行民事方面的法律,与民事诉讼法配套,使民事审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为新时期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服务改革,服务四化,提供了法制前提。但仅有这个前提是不够的,开创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更新民事审判观念。一、变政策观念为法制观念: 在一个较长时期,民事审判工
<正> 法人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法人能够以民事主体的资格,直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就应具备一定的独立财产,特别企业法人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就更须以这一条件为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性质是什么?这一问题在私有制条件下,似乎还比较容易得到解释。而在公有制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国家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的性质是什么?或者说,国家企业法人独立存在的基础是什么
<正> 企业法人是重要的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现象比较常见。对这种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企业法人负责,其依据如何?责任的性质如何?范围怎样?都需要给予明确回答。本文依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结合审判与仲裁实践,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向同行请教。一、企业法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经营活动致人损害时,由谁承担赔
<正> 在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时,有人曾指出,“法人制度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承担责任。”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经济犯罪现象突出而严重,并有日渐上升之趋势。以法人名义进行的犯罪活动是其中的显著特点,已经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法人是否能够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一个热烈争论的议题。在争论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法人原是民法的范畴,当
<正> 我国《民法通则》在继民事主体(公民、法人)之后,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章,使之成为连结民事主体和其所要求实现的各种民事权利的桥梁和纽带,这不仅使我国民法形成内容完整、结构紧密的科学体系,而且也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客观经济生活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本身,不过是法律对民事活动的一种高度概括和科学的抽象,它是社会经济生活高度集中的反映,是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为法律承认即取得法律上效果的依据和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系统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这些规定准确、深刻地反映了我国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活动的实际。正确理解和实施此规定,对理顺民事关系和促进、保护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认定、处理的意义和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正> 在各种版权关系中,最复杂、最微妙的莫过于作者和传播组织(指出版、表演、电视、广播、电影、音像制作、电影发行等组织)的关系了。一方面,他们相依为命,另一方面,又是纷争不已。特别是在现代生活中,由于现代化传播工具的迅速发展,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极为方便,侵犯作者权利变得极为容易了,以致有些国家的版权专家甚至认为,版权保护已成为不可能,版权概念已经过时了。但我国的传播组织同作者的关系在总体上却是正常
<正> 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还涉及到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行政诉讼制度虽然在本质上不同于民事诉讼制度,但在许多具体的程序方面又有共同之处。因此外国行政诉讼法一般都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这一立法技术,我们也不妨可以参照。在这里,就涉及到哪些具体程序需要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而哪些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是民事诉讼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第
<正> 明代的内阁首辅是总管国家中枢政务的官员。尽管明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司法机构向皇帝负责,司法大权操纵在皇帝手中,但首辅作为行政长官也插手干预司法。本文拟对明代首辅参预司法的权限和效用作一肤浅的探讨。一、内阁制度与首辅的司法权自秦汉以来,宰相作为封建官僚体制中的最高行政长官,辅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由于宰相在统治阶级中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因而就有延揽大权制约皇权的可能。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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