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还涉及到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行政诉讼制度虽然在本质上不同于民事诉讼制度,但在许多具体的程序方面又有共同之处。因此外国行政诉讼法一般都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这一立法技术,我们也不妨可以参照。在这里,就涉及到哪些具体程序需要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而哪些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是民事诉讼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第二,关于选民名单案件是继续适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还是把它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值得研究。我们认为,一旦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应当把这类案件归入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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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常怡;张卫平;郭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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