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版权关系中,最复杂、最微妙的莫过于作者和传播组织(指出版、表演、电视、广播、电影、音像制作、电影发行等组织)的关系了。一方面,他们相依为命,另一方面,又是纷争不已。特别是在现代生活中,由于现代化传播工具的迅速发展,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极为方便,侵犯作者权利变得极为容易了,以致有些国家的版权专家甚至认为,版权保护已成为不可能,版权概念已经过时了。但我国的传播组织同作者的关系在总体上却是正常的,因为我国的传播组织基本上都是社会主义组织,不是以唯利是图的思想而是以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政策来指导工作的。但不是说没有问题了,传播组织侵犯作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还是常有发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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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郑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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