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02期目次
<正> 比较宪法学在我国是一门急待恢复和重新建立的科学。本文拟就这门科学的产生、历史发展、现实状况和重新建立它的必要性,这门科学的理论指导和研究方法以及它所应该包含的基本内容谈点初步的看法和设想。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继承法中的若干基本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以亲属关系作为法定继承的主要形式根据我国继承法依配偶和二亲等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依不同的亲等将法
<正> 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具有鲜明特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终于经历了长期的起草过程而正式诞生了。我国继承法究竟有哪些中国特色,这是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民法学者,应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从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原则方面探讨我国继承法的中国特色。
<正>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经济合同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由于涉外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在不同的国家,因而这种“涉外”因素必然带来一系列其他的特点。如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其合同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权利义务应由哪一国家的法律来确定,这就是所谓法律适用问题。又如涉外
<正> 一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于1985年4月9日至14日在江苏省苏州市举行。出席会议的有全国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有关政法实际工作者的代表,以及部分列席旁听的同志近一百五十人。会议收到学术论文七十九篇。中国法学会
<正> 在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简政放权的原则,怎样确定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的法律地位,是有关部门当前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对此,法学界还存在不同看法。为了从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特在这一期里编发了一组稿
<正>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诞生的苏维埃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它在经济建设、法制建设方面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于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国家来说,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在法学方面,持续五十余年至今尚未结束的苏联经济法学派与民法学派的争论,也涉及了对公有制社会经济关
<正>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组织我国法学界的同志们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理论联系实际地开展各个法学学科的研究工作,及时反映各个法学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促使我国法学尽快地繁荣起来,《中国法学》决定从今
<正>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现代企业分工细密,生产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技术要求严格,协作关系复杂,必须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系统和经营管理系统,只有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才能适应这种要求。”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中央改革企业领导制度的一个重大决策,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厂长负责制,明确厂长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规定厂
<正> 国营企业厂长的法律地位问题,虽然在企业领导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却一直没能得到真正的解决。这主要是由于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整个经济战线存在着“左”的指导思想以及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所使然。这表现在对企业统得太多,管得太死。企业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几乎都要听从于国家。企业生产什么由国家规定,生产所需的原料、设备、资金由国家提供,生产的产品由国家包销,经营成果由国
<正>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经理,下同)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厂长在法律上是代表国家呢?还是代表企业?或者是双重身份兼而有之?这个问题,过去很少有人提出过,也很少有人深入探讨过。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看,都还是个暂时难以确定的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个问题的解决又是无法回避的。笔者不揣冒昧,拟从法学理论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发,谈谈个人的一些初步认识。笔者认为,厂长的法律地位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陆续公布了,并且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行政法规。民法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我国自建国以来,虽然制定了大量的民事法规,但由于迄今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比较完善的民法,因此在适用这些法规时,往往会遇到困难,致使单行法规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这些单行法规不免有重复甚至矛盾之处,有些已不适应我国社
<正> 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为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社会经济生活的这种重大变化,必然要引起上层建筑的巨大反响,作为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法律,理所当然地要发挥其管理经济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正如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
<正> 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传统民法中,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形式。凡是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为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凡是因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期间而致使权利消灭的,为消灭时效。
<正> 为了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加强内外经济交流,促进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完备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需要及早制定和公布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包括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在内的时效制度。我国民法典是否需要规定消灭时效制度,意见是肯定的,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是否
<正> 现在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但是无论哪一种形式的国家,都有一个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分权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有利于发展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从各国发展的趋势来看,有些国家日益重视并扩大了地方分权,国际宪法学协会专门召开圆桌会议来讨论这一问题是非常适宜的,现在我想谈谈中国的地方分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