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诞生的苏维埃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它在经济建设、法制建设方面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于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国家来说,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在法学方面,持续五十余年至今尚未结束的苏联经济法学派与民法学派的争论,也涉及了对公有制社会经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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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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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戈伊赫巴尔格计划撰写的其他各卷为:第二卷--劳动法典;第三卷--土地法典;第四卷--合伙、财产租赁、保险以及著作权法、公司法、商标法、矿藏法等;第五卷--国家机关与经济机关的结构和相互关系、它们与整个国家的关系、关于苏俄的托拉斯和辛迪卡的学说等。但是,出版的只是这部庞大著作的第一卷,即论述苏俄民法典的那一卷,作者在该书第2版的序言中声明:“我在本书中将要论述的,不是民法的体系,而是民法典的体系。因为要把法划分为公法和民法,法学家们几乎从来也没有做到过,现时承认这种划分的,只是那些最落后的法学家,包括我国的法学家。(见该书俄文版第8页)
- ② 参看《斯图契卡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法的理论著作选集》,拉脱维亚国家出版社1964年里加俄文版,第419-431页;第515-697页。
- ③ 《列宁文稿》第4卷,中文版,第222-223页。
- ④ 《列宁全集》第33卷,中文版,第172-173页。
- ⑤ 《列宁文稿》第4卷,中文版,第226-227页。
- ⑥ 例如,什列捷尔就持这种观点,参看他所写的《苏联经济法》(1928年莫斯科-列宁格勒俄文版)。
- ⑦ 参看 斯图契卡著《民法教程》第1册,社会主义经济书籍出版社1931年莫斯科第2版。
- ⑧ 斯图契卡著《民法及其适用的实践》,共产主义科学院出版社1929年莫斯科版,第10页。
- ⑨ 斯图契卡著《关于民法典适用实践的报告》,载《苏维埃司法周刊》1929年第9-10期。
- ⑩ 参看《苏联民事立法基本原则》(草案),1931年莫斯科俄文版。
- (11) 斯图契卡著《苏维埃民法教程》,莫斯科列宁格勒1931年俄文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