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01期目次
<正> 我国大多数民法学者,都把违约金看做是债的担保方法之一。同时还认为违约金是我国最重要的一种债的担保方法。笔者认为违约金不是债的担保方法,而是一种预定的违约责任。关于债的担保概念的探讨要说明违约金不属我国债的担保,首先应明确什么是债的担保。对债的担保的认识,民法学界虽略有不同,但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即认为合同的担保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如果
<正> 一、必须妥善解决的社会矛盾人类社会是庞大而复杂的组织,充满着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社会,没有矛盾的妥善解决,就没有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毛泽东同志早就明确指出:“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又是大量地普遍地存在着,特别是在基本上消灭了剥削阶级之后更是如此。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正>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的敌人实行专政。民主与专政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刑事诉讼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
<正>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我国劳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必然是劳改法学中所要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但是,关于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在劳改法学界却是见仁见智,观点不尽相同。本文仅就教育改造的概念、基本特征、基本理论依据和原则等,谈谈看法。一、讨论教育改造需要明确的前提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教育改造,是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具有特定涵义的法律用语,是专
<正> 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是基层从事调解工作的同志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总结这一经验并加以推广。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的提法和作法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也有个别省、市的提法是“正面教育,预防为主”,或者叫做“预防纠纷,减少犯罪”。也有的省、市叫做“一手抓预防,一手抓调解”等。全国各地的实践证明,凡是在“防”字上狠下功夫的地区,纠纷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已于1984年9月20日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林业建设的一件大事。这个法律的颁布施行,为保护森林,振兴林业,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本文着重论述以下四个问题:(一)正确地认识森林的作用和效益;(二)依法治林是世界各国的宝贵经验:(三)我国森林法的立法背景;(四)我国森林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正> 公司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的公司形式很不统一。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应尽快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法。要制定公司法,首先必须明确从什么角度出发来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所有制,公司不过是各个资本家(或资本家集团)共同出资
<正> 北宋王朝从真宗赵恒(公元998~1022年在位)统治时起,经仁宗赵桢(公元1023~1063年在位),到英宗赵曙(公元1064~1067年在位)为止,总共将近70年的时间,是中央集权的统治逐渐巩固和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时期,但同时也是封建制度日益腐朽和衰弱的时期。这一时期,最高统治集团确立了一条以“不用新人、务行故事”为原则的
<正> 诉讼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关于审判程序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马克思在谈到审判程序对于实体法的重要性时曾经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正因为审判程序对于实体法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历代统治阶
<正> 由四川、河南、陕西三省法学会发起,有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法学会,司法部门,高等院校经济法教学、研究工作者一百多人参加的经济法理论讨论会已于1984年12月18日——22日在西安召开。会议收到论文、调查报告七十余篇。这些论文、调查报告反映了与会同志学习《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心得体会和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果。
<正>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个决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阐明了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规定了改革的方向、性质、任务和各项方针政策,为我们制订了全面改革的蓝图。《决定》要求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简政放权的原则实行改革,要求我们的国家机构必须通过计划和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决定》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全面推行了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同时有步骤地展开了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制订了全面改革的宏伟蓝图,在十二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我国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必将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步伐。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并将对我国民法的
<正> 企业法人制度是国家法律对企业作为权利主体资格的设定。早在建国初期我国的有关立法文件中就使用了法人一词,但直至《经济合同法》颁布,国内立法中不再使用法人一词。究其原因,我国原有的管理体制严重窒息了企业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的活力,使企业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从而企业丧失了权利主体的能力。当前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就是要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经济实体,这一
<正>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划了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宏图,是指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指出,国家通过税收等形式从企业集中必须由国家统一使用的纯收入,是确立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分配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措施;是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分配关系,进一步贯彻落实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的重要步骤。《决定》还指出,
<正> 1984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法学会在成都召开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术讨论会。来自全国的法学专家、学者和政法实际工作者共120多人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是在广泛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的,与会同志向会议提交了40多篇调查报告和论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涉及的问题很广泛,这次会议着重讨论了怎样正确认识社会治安
<正> 根据中央关于“要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必须在继续抓住严厉打击这一首要环节的前提下,把综合治理的其他措施同时抓上去”的指示精神,中国法学会与四川省法学会组成联合调查组,于1984年8月26日至9月23日,对四川省广汉、射洪、南部三县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就什么是综合治理和如何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的问题,根据三个县具体的作法,作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近三年多来,广汉、射洪、南部县
<正> 中国法学会同浙江省法学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于1984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对宁波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了调查。我们分别走访了三十多个单位,感到宁波市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中是取得了成绩的,有不少好的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情况和认识宁波市是浙东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水陆交通枢纽,是目前我国最大的中转码头
<正> 由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以及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的贯彻实行,农村和城镇涌现出一大批各种类型的专业户。不少地方还出现了专业户帮教失足青少年这样的新生事物,并受到了实践的检验,赢得了广大群众的称赞。长乐县专业户帮教失足青少年的成效,说明他们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
<正> 一种与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治安承包责任制,近年来正在广东省农村中兴起。它把治保人员的经济利益同治安情况的好坏直接挂勾,使农村治保工作出现了新面貌;同时,充分发挥了乡规民约的作用,更好地实行群众自己管理治安,有力地保卫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已成为基层党政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有效形式。目前,南海县已有87%的乡镇,顺德县已有63%的
<正>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它高度重视并规定了我国的经济立法,规定了我国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而经济立法则是实施和维护宪法的重要手段,并且将进—步丰富宪法的内容。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三中全会的决定坚持了宪法原则,特别是坚持并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经济制度的原则。同时它又是从党的十二大决议和宪法的原则出发,使宪法的规定更加具
<正> 在宪法中规定一套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这在当今世界上是极为普遍的做法。但各国所实行的宪法监督制度各有不同,概括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二)司法机关监督制;(三)专门机构监督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一历经十年浩劫的中国人民,不仅渴望有一部好的宪法,更渴望宪法能切实地贯彻实
<正> 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武汉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发起并组织的地方政权建设理论讨论会,于1984年12月上旬在武汉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政治学界的学者和实际工作者16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论文80多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治学会会长张友渔同志,向会议发了贺信。与会者以宪法和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作指导、理论联系实际,就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如何加强地方
<正> 社会主义法制问题,是粉碎“四人帮”以来法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一个问题,它涉及到对“法制”一词内涵应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必须实行法制?当前在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解决哪些问题?等等。在讨论中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且一直没有取得统一的认识。《邓小平文选》中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论述,给我们全面认识这个问题以极大的启示。现把我们的一些初步体会写出来和同志们共同探讨。
<正> 加强法律调整,促进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中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新婚姻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表明,我国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完全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是行之有效的。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展和新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在经历了十年浩劫的重大曲折后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但也毋庸讳言,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存在着某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