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刑事一体化理论的精髓在于融通学科联系,解决现实问题。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极为密切,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当代刑法的潮流,刑事政策有助于顺畅刑法的运作,强化刑法的适时、有效性。犯罪学概念的"主观恶性"在量刑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形成一体化的性状。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一体化;刑事政策;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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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储槐植;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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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 ②参见马克昌:《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 ③参见杨春洗:《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 ④参见储槐植:《刑事政策的概念、结构和功能》,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
- ⑤参见劳东燕:《罪刑规范的刑事政策分析—一个规范刑法学意义上的解读》,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 ⑥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 ⑦参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5页。
- ⑧参见赵秉志等:《刑法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
- ⑨参见卢建平:《刑事政策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166页。
- (10)参见王鹏祥:《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 (11)参见祝伟:《自首从宽处罚简论》,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3期。
- (12)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3页。
- (13)前引⑦,第620-621页。
- (14)参见高西江:《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874-875页。
- (1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修改研究小组在1995年和1996年多次讨论并设想给玩忽职守和新增滥用职权两罪分别设计构成特征。鉴于两罪主观要件均非单一罪过形式(即只为过失或者只为故意),尽管前者以过失为主而后者以故意为主;最终还是建议立法时放弃下定义的做法,并将两罪放在同一法条下(因它们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相仿),以表示两罪的主观要件没有质的区别,即现在《刑法》第397条的写法。诚然,草拟该法条时并没有明确意识到复合罪过形式这一概念。参见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 (16)前引⑥,第1094页。
- (17)前引⑥,第1113页注释。
- (18)世界上许多国家并未在刑法理论中刻意对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进行区分。以美国为例,其刑法中的犯罪心态包括蓄意(purpose或intention)、明知(knowledge)、轻率(recklessness)、疏忽(negligence)。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其中的轻率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 (19)参见张军:《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