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司法拍卖制度在中国历经了从法院自行拍卖到法院委托拍卖、从拍卖权力的集中行使到拍卖权力的分离与制衡、从拍卖场所的分散化到拍卖场所的统一化、从现场拍卖到网络拍卖等一系列的发展和演变,司法拍卖的市场化改革成为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经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多个司法解释的规范和调整以及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司法委托拍卖制度日趋成熟。但司法拍卖制度仍需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并应致力于消除司法拍卖多种模式并存的非统一性格局,由此提升司法拍卖的公平性、效率性以及公众对该项制度的信赖。
关键词(KeyWords): 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委托拍卖;网络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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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汤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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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黄星航:《广西司法拍卖改革实现三方共赢》,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4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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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田涛:《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结合操作中的若干问题》,载《法治论丛》2004年第5期。
- 4参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2014年10月经营简报》,载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caa123.org.cn frontnc06News Content Action.do?method=preview Content&ID=9300,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月5日。
- 5汤维建:《执行体制的统一化构建——以解决民事“执行难”为出发点》,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 6葛行军:《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110页。
- 7李颖琳:《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与监管对策》,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第1期。
- 8前引7,李颖琳文。
- 9百晓锋:《新民诉法第247条与面临“十字路口”的司法拍卖改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 有的地方委托拍卖的成交率达到80%至90%,有的地方的拍卖成交率则仅有20%左右。前者如上海、北京,后者如重庆、太原等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司法拍卖机制创新研究——重庆法院司法拍卖改革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7日第8版;王凤海:《制度健全、运作规范、符合国情——对我国现行司法委托拍卖的认识与思考》,转引自百晓锋:《新民诉法第247条与面临“十字路口”的司法拍卖改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全文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247条的规定已在正文中引用。
- 1996年7月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拍卖法》时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中指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应当由其他有关法律调整。”
- 徐炳文、王双伍:《上海:公共资源拍卖晒在阳光下》,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年4月8日第1版。
-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2年1月)第2条规定:“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