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特且复杂的概念。目前,无论是行政法学界还是民法学界,对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理论基础、种类、性质和适用条件等都缺乏足够关注。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司法实务的梳理发现,客观上存在着"公法上的收回"和"私法上的收回"两种性质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其中,公法上的收回又可分为征收性收回、处罚性收回、确权性收回三类;私法上的收回又可分为契约性收回和身份性收回两类。不同性质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生成的理论背景不同,适用条件和范围各不相同,是否补偿和救济途径也有所差异,这些皆需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加以明确和细化。
关键词(KeyWords): 土地使用权收回;类型化;土地法;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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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湛中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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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公告》(2000年3月31日)。
- [2]参见新农:《子女上大学期间,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吗?》,载《人民政坛》2011年第3期。
- [3]参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穗国房字[2007]35号)。
- [5]参见葛云松:《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 [7]值得关注的是,在“宣懿成等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案”中,法院创制了“具体而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即“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仅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名称,没有说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且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哪些具体规定,构成违法,应予撤销。”参见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
- [8]参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文本)》第20条。
- [9]中央纪委、监察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这里,我们暂且不讨论通知本身的问题。
- 有学者认为,费作为一个补偿性的概念,是经济生活中对他方提供劳动或服务的补偿,体现的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土地使用者间的等价交换关系。但如有关房地产法规规定的土地闲置费,它并非因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无需给予补偿,应该是一种典型的惩罚性的行为税而不是费。参见何雪林、朱建华:《城市土地收益分配中的税费制度研究》,载《现代城市研究》2004年第1期。
- 华茂经济发展公司诉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案,参见陈娅娟等:《多次申请建设未获批准土地“被闲置”收回拍卖》,载《南方日报》2011年6月25日。
- 类似观点,参见刘绍先、张传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适用若干疑难问题探析》,载《山东审判》2010年第1期。
- 栾秀芳、王磊:《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不应适用合同法》,载《山东审判》2009年第3期。
- 实践中也有相反的操作。在山东华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解除东[开]土合字(2000)第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行政诉讼一案中,在出让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终审法院判定适用合同法第93、94、96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是正确的。参见“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诉山东华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合同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东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亦可参见焦洪宝:《闲置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与操作实践》,载《土地市场》2007年第9期。
- 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规定》(宁国土资发[2003]82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页。
- 例如,《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1991年9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0]14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苏国土资函[2003]312号)。
- 参见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2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5次会议通过)。
- 参见陈少琼:《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2期;郭百顺:《质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1期;宋志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探讨》,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等。
- 参见朱谢群:《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性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 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351页;[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50页。
- 参见台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行政契约(范本),载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编印:《地方立法范例与法制工作手册》(自刊),2009年12月版;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4页。
- 例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93条第2款:“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例如,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要求“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参见《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 参见廖永林、雷爱先、王小雨、段春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详解》,载《中国土地》2008年第6、7期。
-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23页。
- 相关讨论可参见孙宪忠:《国有土地使用权财产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3-204页。
- 参见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 参见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
-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 和西方国家比较,在土地立法问题上,我们走了一条和西方相反的道路,西方国家的土地立法的演变过程,实际是私法公法化的过程。相关论述参见孙国瑞:《土地立法的演变趋势——甘藏春司长谈当代中国土地法律发展的总体趋势》,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5年10月20日。
- 关于这段变迁史,可参见程雪阳:《公法视角下的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20-2010》,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 例如,《河北省交通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处理程序,是指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作出非行政处罚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程序。”亦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