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就法律层面分析,法律对"律师伪证罪"客观方面描述不清是辩护律师被滥诉的重要原因。但更为关键的是,现行法律体系没有设置合理的程序防止此罪名被曲解、滥用。因此,法律除了要对罪状做精准描述之外,还要构建一个公正的程序防止相关罪名成为职业报复的工具。就此而言,《刑法》不应单列"律师伪证罪",《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必要单列条文强调辩护人不得伪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虽然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但仍需完善。
关键词(KeyWords): 伪证;串供;引诱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刑事诉讼制度法律移植”项目;;
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
作者(Author): 汪海燕;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赵秉志、时延安:《辩护律师执业豁免:近在眼前还是遥不可及》,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7期。
- [2]参见《律师伪证罪是否应被取消》,载《检察日报》2005年6月20日。
- [3]参见赵继成:《律师“伪证”为何频现——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载《法制咨讯》2010年第2期。
- [4]在该案中,北京律师李庄因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被追诉,事件起因是聘请李庄担任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龚刚模举报揭发其伪证。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庄构成律师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二审法院维持有罪判决,但将其刑期改为一年半。相关文章可参见连继民等:《律师伪证风波》,载《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2期;孙万怀:《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载《法学》2010年第3期;李奋飞、韩旭、陈光中、杨国民:《李庄案透射的法律问题》,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6期。此案之后,影响较大的还有广西北海“四律师伪证案”。该案中,4名辩护律师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此案有不同的版本,代表性报道“民间版”为《广西四律师“妨害作证”始末:再不敢代理刑事案》,载《南方周末》2011年6月24日;“官方版”为《三“证人”出庭作证四被告立即翻供》载《南方早报》2011年6月23日。
- [5]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 [6]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 [7]参见田文昌、陈瑞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6页。
- [8]《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13页。
- [9]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7页。
- 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页以下。
-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页。
- 参见周道鸾、张军主编:《刑罚罪名精释》(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522页。
- 前引[1],赵秉志、时延安文。
- 交叉询问设计的目的是为了探知主询问证据的准确性,揭示证据的虚假、不可靠,所以在反询问中诱导式提问(leading questions)是许可的。而在主询问以及再次询问中,通过诱导方式提出的证据具有不可采用性。See Peter Murphy,Evidence and Advocacy,Lon-don:Blackstone Press Limited,1990,p183.
- Andrew Ashworth,Mike Redmayne,The Criminal Process(4th edi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18.
- 参见陈瑞华:《律师伪证罪的存与废》,http://www.xingbian.cn/template/article.jsp ID=2382,2010年12月18日访问。
- 前引[9],第628页。
- 关于此论断,参见汪海燕:《一部被“折扣”的法律——析〈刑事诉讼法〉与修改后〈律师法〉的冲突》,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 《俄罗斯刑法典》第303条-2即为此种立法形式。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