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自然之债是经由诉讼不能实现的债,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将激活债对债务人的强制力,债务人一旦自动履行即不得请求返还。自然之债是债的"亚类"。用"自然"加"债"来表达有两个含义:一是它不同于一般的作为法定之债的民事债,无论是债因还是效力;二是它不同于非债,不是纯粹的社会、道德或者宗教义务。用"自然之债"将"债"与"自然"连接可以体现出,这一类债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但一旦履行它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这一点同罗马人区分契约与准契约的思路如出一辙。罗马人将"准"与"契约"相连,就将介于契约与侵权之间的地带统一起来。同样,"自然之债"也统一了处在法定义务与纯粹的社会义务之间的灰色地带。
关键词(KeyWords): 自然之债;赠与;不当得利;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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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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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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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引[3],恺撒·米拉拜利文,第3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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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前引[2],我妻荣书,第65页;前引瑑瑠,王卫国主编书,第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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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前引[3],恺撒·米拉拜利文,第378、379、3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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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引[1],彼德罗·彭梵得书,第3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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