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对于残疾儿童这类最困难、最脆弱的残疾人群体,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全方位维护残疾儿童生存和发展的权益。目前对残疾儿童监护养育模式主要有机构集中供养、家庭寄养和公民收养三种模式。实践证明,残疾儿童的收养可为残疾儿童提供理想的家庭生活,是养育残疾儿童的最佳方式。为了帮助残疾儿童回归家庭和融入社会,让其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温暖并得到健康成长的环境,我国收养法律制度对收养残疾儿童还专门作了例外规定。残疾儿童的跨国收养进一步拓宽了安置残疾儿童的渠道,我国缔结和加入的有关收养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涉外收养法律法规为规范残疾儿童的跨国收养提供了有效机制。无论是我国有关残疾儿童国内收养还是跨国收养的法律机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与不足,亟待从实体与程序上予以完善。
关键词(KeyWords): 残疾儿童;国内收养;跨国收养;法律机制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蒋新苗;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资料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06年12月1日)。根据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等16个部委、团体组成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组的调查统计表明: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末全国人口数,推算出该次调查时点的我国总人口数为130948万人,据此得到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比较,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残疾人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变动。影响这一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两次调查间人口增长与结构变动、社会与环境变化、残疾标准修订等因素。不过,中国残疾人占到人口总数的6.34%的比例还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一些发达国家的残疾人比例也不低,而且随着社会生活环境与福利政策的变革,比例还在攀高,如英国1987年是7.1%,1994年是15%,2002年是18%;美国1991年是12%,2001年是18%;澳大利亚1976年是4.8%,1993年是18%;但也有个别非洲国家的残疾人只占人口总数1%,而亚洲的印度尼西亚的残疾人只占人口总数的3%。
- ②陈劲松:《特别的爱给1170万残疾儿童》,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9月15日。
- ③柏自成著:《中国残疾人保护法律问题史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德]维尔特劳特.图斯特等著:《残疾人法》,刘翠霄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 ④齐延平主编:《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0-281页。
- ⑤http://news.phoenixtv.com/mainland/,2009年3月19日。
- ⑦蒋新苗:《收养法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 ⑨前引⑦,第152-153页。
- 10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120页。
- 12陈智慧、李学兰编著:《婚姻、收养、监护与继承:亲属法原理与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3页。不过,关于残疾儿童收养的具体规定,目前也只有我国法律的规定较明确,其他国家法律很少在这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的。另参见Joan Heifetz Hollinger,A-doption Lawand Practice,Matthew Bender&Company Inc.,2004,Ch9.09.p.3-51。
- 14王晨光:《轻残儿童家庭寄养变收养的实践探索》,载《社会福利》2003年第12期。
- 15http://www.tjicw.com.cn/flfg.htm/,2008年8月9日。
- 16为切实解决社会福利机构中残疾孤儿的困难,帮助他们增强生活自理和自立能力,进而实现他们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的愿望,民政部决定从2004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开展一项大规模的活动,为全国城乡各类福利机构中0-18岁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进行手术矫治和康复。这项活动命名为“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简称“明天计划”)。中央财政安排1亿元,民政部筹集6亿元,每年为1万名左右的残疾孤儿实施手术康复,到2006年底使福利机构中所有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得到手术康复。儿童康复工作做好,为残疾儿童恢复健康、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提供良好的康复条件,为残疾儿童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事实上,“明天计划”自2004年5月启动以来,我国已有1109个儿童福利机构3.5万名残疾儿童得到了手术救治,5000多名术后孤儿通过国内外收养回归家庭。截止2006年底,所有在福利机构的患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基本上都能得到手术矫治。参见《我国明天计划已救治1.5万名孤残儿童》,载《中国青年报》2006年3月11日。
- 19蒋新苗:《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0页。
- 20蒋新苗等:《国际收养法走势的回顾与展望》,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 21为了使社会福利机构中的残疾儿童能像正常儿童一样早日回归家庭,中国收养中心在2002年3月29日发布了《中国收养中心委托外国收养组织为特殊需要儿童寻找收养家庭的办法》、《中国收养中心委托外国收养组织为特殊需要儿童寻找收养家庭的操作程序(试行)》。2003年2月1日又发布了《中国收养中心对外国收养组织在华开展跨国收养的暂行规定和要求》,其中第四部分属于专门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跨国收养的。这些措施不仅将收养残疾儿童纳入了加快跨国收养程序的理由范畴,而且对申请收养残疾儿童的养父母作了特别规定,即残疾儿童的收养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1.有爱心,有抚育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准备;2.有照顾特殊需要儿童的经验和技能;3.有针对特殊需要儿童制定的医疗康复及抚育计划;4.经济条件好,年收入高于一般收养人;5.身心健康,没有传染病、爱滋病、癌症、精神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护理、养育特殊需要儿童的疾病;6.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7.不放弃收养关系和医疗护理;8.原则上是双亲家庭。”(参见http://www.china-ccaa.org/zcfg/zcfg_index.jsp/)
- 22蒋新苗:《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探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6期。
- 232002年1月16日,江泽民在中南海会见美国国会收养联盟代表团时指出,跨国收养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参见《人民日报》2002年1月17日第一版。
- 24王汉友:《让每一个孤残儿童都有一个家:中国涉外收养工作10年》,《中国社会报》2006年6月5日。
- 252006年12月30日第六十一届联大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在进入21世纪后通过的第一个人权公约,也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部全面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该公约的制定工作是2001年10月第五十六届联大正式启动的,从起草谈判到通过,历时五年。我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历次谈判磋商,为公约文本的形成做出了积极的、实质性的贡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择任议定书在2007年3月30日开放签署,当时就有82个成员签署了公约,其中就包括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截至2009年3月30日,已经有139个国家和欧盟(作为区域一体化组织)签署了该公约,其中50个国家已经批准了公约;82个成员签署了择任议定书,其中29个已经批准实施该择任议定书。可以断言,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择任议定书的生效实施,肯定会全面促进跨国收养残疾儿童的法律机制的完善(http://www.un.org/disabilities/countries.asp?id=166,2009年3月30日查阅)。
- 26前引19,第373-374页。
- 27王雪梅:《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载《环球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张雅维:《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载《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7年第3期;刘宇梁:《澳大利亚“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对我国的启示》,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前引④,第298页。
- 28前引⑦,第65-66页。
- 29前引⑦,第33页。
- 30现代世界各国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方式上大致有两种做法,一是通过法院的程序成立,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做法最为典型,二是依靠行政措施成立,以前苏联等东欧国家为代表。(参见李建、窦玉沛:《收养法律知识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 31彭南元:《国际收养之最新发展趋势》,载于《当代公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920页。
- 32前引19,第362页。
- 33Thomas Steiger,Das neue Recht der internationalen Adoption und Adoptionsvermittlung,Bundesanzeiger Verlagsges2002,pp.54-59.
- 34中国收养中心在许多方面采取配额制,实在是计划经济的遗风作怪,既让国人费解又令外国人难以接受。例如2002年度中国收养中心在接收收养申请文件工作中,就采取了核定指标的办法。《与中国收养中心合作的外国收养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五部分“具有国际收养经验和一定的收养规模”也规定与中国收养中心合作的外国收养组织应具备:国际收养经验、年均收养中国儿童10名以上(含10名)的能力、拥有除收养项目以外的其他儿童和家庭服务项目。而在《关于2003年度接收收养申请文件的通知》中再次体现了配额制的思想,明确提出:各国政府主管部门和收养组织对单身收养人的条件要严格审核,递交的单身收养人申请文件,不得超过本组织2003年度递交文件总数的8%。中国收养中心要求单身收养人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要接受过高等教育或职业技术教育;有稳定的职业;有较好的经济收入;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的能力。为了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充分考虑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因素,中国收养中心不为同性恋者安排儿童,同性恋者也不应该隐瞒实事,以单身身份提出收养申请。各国政府主管部门和收养组织应认真进行家庭调查,核准实事,严格把关,不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同性恋者的收养申请(参见http://www.china.ccaa-org/syzn/)。
- 35参见中国收养中心2003年2月1日发布的《中国收养中心对外国收养组织在华开展跨国收养的暂行规定和要求》第五部分“安置后报告”中的“递交安置后报告的要求”(http://www.china-ccaa.org/zcfg/zcfg_index.jsp/)。
- 36《美国恶母撞碎中国养女脑壳,可能被判处51年监禁》,载《新闻晨报》2005年12月16日(http://www.news.tom.cn/)。
- 37《中方关注朝鲜族少女沦为性奴案,要求韩方公正处理》,载《法制晚报》2005年1月28日。
- 38《韩国养父涉嫌数次强奸中国未成年养女被判刑》,载《北京晚报》2005年6月15日。
- 39Unicef,Executive Board,1986Session,Exploitation ofWorking Children and Street Children,E/ICEF/1986/CR,p.3.
- 40前引14。
- 41《广东将改革孤残儿童收养方式》,载《信息时报》200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