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均不适用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消除影响。第7条和第24条的规定还不适用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宜适用于第21条的规定,以免造成法律漏洞,尽管这并非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亦非立法技术使然。返还财产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或者我国物权法第34条或第245条的规定。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之间的匹配关系,实际上仅限于损害赔偿(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难以扩及其他责任方式。
关键词(KeyWords):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构成要件;适用范围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崔建远;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在我国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中,笔者一直主张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返还财产划入物权请求权的范畴,将恢复原状作为损害赔偿的特殊形式,不赞同将返还财产、消除影响作为侵权责任的方式,后来同意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作为环境侵权等场合的侵权救济方式(参见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载《法学》2002年第11期;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崔建远:《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1期;崔建远:《论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125页)。全国人大没有采纳这种意见,而是应用了竞合模式: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返还财产、排除妨害(含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规定为物权请求权(第34条、第35条);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又把它们作为侵权责任的方式加以规定(第15条第1款)。既然我国现行法已经如此设计了,笔者不能否认它们为侵权责任的方式。有鉴于此,本文只能站在解释论的立场,讨论这些侵权责任方式的法律适用。
- [2]关于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内容、赔偿范围、责任方式的详细论述,参见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3-54页。
- [3]刘甲一:《私法上交易自由的发展及其限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14页。
- [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第111条、第112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7条至第13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第107条以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7条、第57条、第92条、第242条、第244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以下的规定观察,损害赔偿与赔偿损失为同义语。本文从之。
- [5]详细的分析,参见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394页。
- [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23页。
- [7]详细阐释,参见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6页。
- [8]Bernhard Windscheid,Lehrbuch des Pandektenrechts,Erster Band,Literarische Anstalt,Frankfurt a.M.,1900.achte Auflage,S.140,141Anm.3.转引自金可可:《温德沙伊德论债权与物权的区分》,载王洪亮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页。
- [9][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1页。
- 10在这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多数说认为,此时认定乙是否占有该10块砖,需要看乙有无占有意思,若有,则构成占有,若无,则不构成占有。参见王泽鉴:《民法研究系列.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5页以下。
- 11前引[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书,第28页。
- 12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 1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 14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页。
- 15前引[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书,第79页。
- 16前引[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书,第22-23页。
- 17前引[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书,第78-79页。
- 18[英]G.威廉斯、A.霍博勒:《侵权行为法基础》,伦敦1980年版,吴汉东译,载《外国民法论文选》(第2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第486页。
- 19《侵权行为法》,林孟乔等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224页。
- 20前引[2],崔建远书,第50页。
- 21参见前引[3],刘甲一文,第113-131页。
- 22前引1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1页。
- 23前引14,[德]卡尔.拉伦茨文,第185页。
- 2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总第1册),(台北)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9页。
- 25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载《法学》2002年第11期。
- 26毋庸讳言,也有一些立法例没有遵循“差额说”。例如,在意大利,只要一个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被侵犯即认为是损害。参见前引1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28页。
- 27前引1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2页。
- 28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总第2册),(台北)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33-34页;王泽鉴:《不当得利法在实务上的发展(上)——二00一年至二00七年度最高法院若干重要判决综合评释》,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57期(2008)。
- 29德国、中国台湾的民法及其理论所谓回复原状,是损害赔偿的方法,指通过损害赔偿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回复损害发生前的原状。这不同于中国大陆《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第5项、《物权法》第36条后段、《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所规定的恢复原状仅指将损坏的物品修复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