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立罪至后"是先贤理论的逻辑归结,也是刑法谦抑理论的逻辑结论,还是本体论上的人性要求,因而应是金融刑法立罪的基本逻辑规则。我国金融刑法修正中的立罪存在"无先而后"现象,这背离了立罪逻辑规则。未来金融刑法修正"无先而后"现象的克服,有赖于观念的真正弃旧立新,但更重要的是有赖于技术的补缺除弊,即"立罪至后"逻辑规则的确立、"刑法超前立法"误区的消解和"立罪至后"逻辑规则在立法中的切实持守。
关键词(KeyWords): 金融刑法;立罪逻辑;立罪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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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胡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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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储槐植:《罪刑矛盾与刑法改革》,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 ②[意]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66页。
- ③[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63页。
- ④前引③,第374-375页。
- ⑤前引③,第63、69页。
- ⑥前引③,第69页。
- ⑦前引②,第104页。
- ⑧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68页。
- ⑨[意]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3月版,第50页。
- 11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仁坤在2006年4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