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提出犯罪构成的本体问题,意在探究其本身的存在形式,这是目前关于构成体系究竟该"完善"或者"重构"之讨论最为基础性的理论问题,但多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其尚无定论,所沿袭的通说观点甚至存有较大误解。本文在评析已有诸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刑法的规定,而犯罪构成仅为一种学者们自行解释法律的理论,是有助于"区分"的理论分析工具。
关键词(KeyWords): 犯罪构成;本体属性;分析工具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犯罪构成体系之完善研究”(项目批准号:06BFX04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冯亚东;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4-115页。
- [2]笔者与胡东飞先生曾就犯罪构成本体属性提出过“视角不同结论不同”的观点,但现在看来该观点并不能从根本上澄清问题,本文对此将作较大修正。参见冯亚东、胡东飞:《犯罪构成模型论》,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 [4]前引[3]。
- [5]参见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4页。
- [6]苏惠渔主编:《刑法原理与适用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5页以下。
- [7]这种推理形式属于逻辑学三段论中的“第三格”:即中项(犯罪构成)在大小前提中都作主项,结论的主项(理论)为小前提的谓项,结论的谓项(区分标准)为大前提的谓项。
- [8][前苏联]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页。
- [9]前引[8],第43页。
- 10前引[8],第55页。
- 11前引[8],第2-3页。
- 12前引[8],第3页。
- 131923年颁行的《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第320条规定:“法院在制作判决时,应解决下列各项问题:(1)……(2)这种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既然法律强调必须解决“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问题,而何谓犯罪构成、如何解决其符合性审查问题,法律全无规定,于是只有留待理论发挥。前苏联之所以形成这种格局,并非是立法者高瞻远瞩创造性地设计法制模式,而是直接受德国刑法模式影响。“革命前俄国的刑法传统上受到德国刑法最大的影响,……德国理论从开始到现在始终把犯罪构成理解为‘法律构成’,将它与刑法规范的处理等同起来。”由于本文在此追溯的是中国问题的直接源头,故德国问题不再深及。参见[俄]Н.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173页。
- 14俄罗斯刑法学者库兹涅佐娃曾就“最典型的几种犯罪构成定义”进行过问卷调查,几种定义分别为:(1)犯罪构成是在人的行为中存在、刑事法律规定的全部犯罪要件;(2)犯罪构成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犯罪的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总和(体系);(3)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立法模式。调查结果显示,67%的人同意第2个定义。参见[俄]Н.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而在我们看来,三个定义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差异,强调的均是“法律规定”的一面,仅仅只是表述的详略及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
- 15杨兴培:《犯罪构成的反思与重构(上)》,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
- 16[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 17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 18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 19[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96页。
- 20周光权:《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 21冯亚东、胡东飞:《犯罪构成模型论》,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 22[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8页。
- 23在这方面德国人似乎显得聪明,只是做而并不系统言说。擅长精细分析的德国学者在近200年的研究中应该清楚问题的症结所在,但一旦能够形成一种共同认可的背景知识,便可绕开或回避“背景”中隐含的并不影响“实用”的问题,其目的显然在于拔高理论的地位(理论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标准意义)。而中国刑法学者面临的却是重构抑或完善的艰难选择,不厘清背景知识,则后续的问题将更缠绕积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