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自清末变法以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巨大变迁,中国民法的形成与发展先后受到潘德克顿法学、前苏联法学和日本法学的深刻影响。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中国民法自1995年以来虽呈现了正确认识和全面继受潘德克顿法学的可喜局面,但由物权法的制定可知,前苏联法学对中国民法仍具有很大的消极影响。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立法机关和民法学界亟待革新意识与鼓足勇气。
关键词(KeyWords): 中国民法;潘德克顿法学;前苏联法学;日本民法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孙宪忠;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香港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898页。清光绪二十八年,即公元1904年。
- [2]前引[1],杨鸿烈书,第904页。清宣统三年,即公元1911年。
- [3]前引[1],杨鸿烈书,第906页;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5页。
- [4]日本民法第176条、第177条、第178条规定,物权变动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生效。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只是发挥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 [5]这一观点是星野英一先生在纪念我妻荣先生的一篇文章中转述的。关于此文的出处,参见王茵:《德国、法国、日本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页注释部分。
- [6]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初版序。
- [7]对此,可参考台湾学者就其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的条文解释。参见林纪东、郑玉波等主编:《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80页。时至20世纪下半叶,台湾修订民法典时更确定了坚持这一传统做法的思路。
- [8]参与制定该法典的梅仲协先生认为,这一点是参照《瑞士民法典》的结果,同时也是尽力涤除早期立法方案中存在的日本语口气的结果。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 [9]关于前苏联人的这种做法及其原因,请参见[苏]库德利雅夫采夫主编:《苏联法律辞典》(第一分册),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05页。
- 10“肃反”,即“肃清反革命运动”,指前苏联共产党于1937发动的清理各种异己分子的运动。
- 11最典型的是,1962年,在毛泽东的直接指示下中国立法机关起草了一部民法草案,该草案完成于1964年8月,由三篇共252条组成:总则、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这个民法典草案几乎完全放弃了传统的民法概念和术语,充满了中国流行的政治口号。这个草案基本特征是强调当事人的义务重于权利。这一点清楚地反映出中国当时处于“义务本位”社会的状态。另外,在1964年的草案中,涉及到基于侵权产生的义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内容都被完全删除,知识产权也被奖励制度所取代,民法的制度系统被简化到极端。即便如此,由于后来更为激进的文化大革命,这个草案没有颁布施行。对这个草案,因为已经有公开的资料,故此处不加以介绍了。
- 13关于物权法制定流产的事件,中国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有大量的报道。对此也可以参见:《北大教授公开信称物权法违宪姓社姓资再起争议》,http://www·sina·com·cn2006年02月23日15:01南方新闻网;以及署名张冠的《巩献田搅黄了物权法?》(转载)提交日期:2006-1-511:09:00,载于http://www·ccforum·org·cn/。这两篇新闻报道也反映了对于此事的两种相反的态度,前者对于物权法流产甚为惋惜,而后者基本上是幸灾乐祸。
- 14对此请参阅孙宪忠的如下几篇论文:《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反思》,《编制中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几点考虑》,《中国财产权利制度的几个问题》,《确定我国物权种类以及内容的难点》,《国有企业财产权利问题》。上列论文收录于孙宪忠的《论物权法》一书,该书2001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除此之外,还可参见孙宪忠:《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体系的应然状态》,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孙宪忠:《物权法制定的现状以及三点重大争议》,载于《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 15参见《对张仲麟先生的访谈录》,载《中国法律人》2004年第4期。
- 16中国法学界有一个说法:农民只有1/4法律人格。原因是中国选举法规定,四个农民才享有一个城市居民的选举资格。另外,在民事赔偿方面,农民也只享有城市人的1/4的权利。今年发生的一个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中,三个同行上学的女孩被汽车撞死,其中两个城市女孩的父母获得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而另一个女孩因为是农村人身份只获得人民币5万元的赔偿。最后肇事司机基于同情,才将对于该农村孩子的赔偿增加到9万元人民币。关于该案件的报道,请参见《农村少女遭车祸身亡赔偿不及有城市户口者一半》,http://www·sina·com·cn2006年01月24日03:23。原稿见同日《中国青年报》。
- 18本人1996年即提出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观点,我们课题组据此编制了将各种财产所有权以同样的法律语言表达、并给予同样的法律保护措施的立法方案。这一点为目前的官方立法草案否定。对本人的这些观点,可以参见前引14所列的论文。
- 19对此,请参见孙宪忠的几篇论文:《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再谈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等,这些论文均载于作者的《论物权法》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