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旨在对中国传统之“公之于法”力图做一个较为全面的文化探究。文章认为 ,“公之于法”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特质。本文在对“公”、“私”字源以及古人对它们的褒贬态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 ,系统阐述了古代语境中“公之于法”这种法文化特质形成的理论和现实根源 ,着重剖析了“公之于法”在古代统治阶级的扭曲下被其“公”的形式所掩盖的“私之于法”的异化景像和内容。同时 ,通过与西方对应物的比较 ,论述了中国传统“公之于法”的不足之处及其在现代的不适应性。论文指出 ,中国古代“公之于法”有着它自己的历史长河 ,其历史内容虽然被统治者扭曲而变异 ,但其一直在民间社会传承的“大公无私”精神则应予肯定 ;同时 ,对西方之对应物所体现的“公而有私”原理则应予吸收 ,从而使“公之于法”之精神理念从中国传统意义中走出 ,从而成为中国当代和未来法律文化的基本特质。
关键词(KeyWords):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质;“公之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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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郭成伟,方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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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梁启超:《南海康先生传》,《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六,中华书局,1989,第64页。
- 《韩非子·五蠹》。
- [日]沟口雄三著,赵士林译:《中国的思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52-53页。
- 《老子》第七章。
- 《庄子·大宗师》。
- 《墨子·尚贤上》。
- 《墨子·兼爱下》。
- 《商君书·修权》。
- 《商君书·画策》。
- 《韩非子·饰邪》。
- 据统计,《论语》中“公”字26见,“私”字仅2见,而且从孔子“敏则有功,公则说”(《论语·尧曰》)就可看出。
- 《孟子·离娄下》。
- 《荀子·君道》。
- 《新书·道术》。
- 《春秋繁露·考功名》。
- 《汉书·董仲舒传》。
- 我国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如下几点:首先,公是一般而私为特殊;其次,公与私是判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第三,公被视为仁,而私则为不仁;第四,公被视为天理而私为人欲。(见胡发贵:《儒家文化与爱国传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第86-89页)。
- 《贞观政要》第五卷,公平第十六。
- “公之于法”四字虽然出自魏征之口,但“公之于法”的理念却可推上至久远时代。在甲骨文时代就有着这种理念的萌芽,而最迟在战国时代法家那里已是彰显。笔者在此只是借用魏征之言以论中国古代法律之“公”,而并非限于魏征之意。
- 在这点上,中国与日本不同。在日本,民间利益是不使用“公”字的,只有官有之国家利益才使用“公”字。所以在日本,家族、宗族、甚至皇族的利益都不算公利。(参见沟口雄三著,赵士林译:《中国的思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51-52页)。
- 《管子·任法》。
- 《慎子·威德》。
- 《荀子·君道》。
- 由郑、晋开其端,即郑“铸刑书”,晋“铸刑鼎”。两国成文法的公布都遭到旧奴隶贵族的激烈反对。叔向抨击郑国公布成文法定会“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争于书”,孔子则抨击晋公布成文法是“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 《韩非子·难亡》
- 《商君书·定分》
- 董促舒就认为天为“群物之祖”:“天者,群物之祖也,故遍覆包函而无所殊,建日月风雨以和之,经阴阳寒暑以成之”(《汉书·董促舒传》)。
- 宋儒周敦颐说:“圣人之道,至公而已矣。或曰:‘何谓也?’曰:‘天地至公而已矣’”(《通书·公》),正是此意。
- 《亭林文集·郡县论一》。
- 《忠经·天地神明》。
- 《孟子·滕文公下》。《礼记·礼运》、《墨子》、《庄子》、《韩非子》、《吕氏春秋》等都有类似的对远古时代蒙昧状态的描绘。
- 《荀子·礼论》。
- 《荀子·王制》。
- 关于“古典的古代”和“亚细亚的古代”两种不同文明发展道路的思想是由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提出。虽然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学者特别是史学家们总的来说是不太接受“亚细亚社会”的标签的,但这并不妨碍马、恩该种思想中的理论实质及其在本文中的运用。
- 《自序》,《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
- 1904年,游美归来的梁任公试图从比较文化的角度检视中国传统的得失,他即注意到了上述国与家之间的密切关系,指出:“吾中国之社会组织,以家族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新大陆游记节录》,《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二,第四十节。)
- ①参见杨适:《中西人论的冲突———文化比较的一种新探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3页。
- 如民本思想。但民本绝对不是民主。按我国著名学者赵吉惠的分析,民本思想是以君为主体,目的是为了“治民”,而民主思想则是以人民为主体,目的是“人民治国”;民本思想是以人治为前提,以小农经济为基础,而民主思想则是以法治为前提,以商品经济为基础。(参见赵吉惠:《国学沉思》,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199页。)
- 严复:《论世变之亟》,载《大学活叶文库》第5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 杨适:《中西人论的冲突———文化比较的一种新探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1页。
- 在《圣经》中,神圣契约就是一项重要内容。在《旧约》、《新约》中,“立约”之举随处可见。不仅上帝与人之间立约,人与人之间也不断立约。立约的内容从人与万物的存亡祸福到人间统治者的确立,甚至婚姻的成立与日常的买卖借贷,无所不包。《圣经》中的契约精神还包括对履约的强调,一切人开始事都必须接受契约的拘束。《圣经》通过许多事件记载和寓言,明确传达了这样一种观念:违约者必遭报应。(参见葛晨虹著:《德化的视野》,同心出版社1998年版,第258页。)
- [日]沟口雄三:赵士林译:《中国的思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 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族主义”),岳麓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 同①,第51页。
- 《日知录》卷三。
- 同①,第58页。
- 余英时:《现代新儒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 《列子·杨朱篇》。
- 曹卫东:《从“公私分明”到“大公无私”》,载《读书》1998年第6期,三联书店。
- 参见科恩著,聂崇信、朱秀贤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 转引自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252页。
- 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节选),载《大学活叶文库》第17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 这是西方对民主如何争取公正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