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权利——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价值取向
日期:19-06-19 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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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杨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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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9页。我国有学者将这个定义称为“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并对其作了较为精细的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精神内核的整体性失落,进而得出观点认为,信仰是法治的精神意蕴。参见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
- 需要指出的是,从法的实施环节来看,亚里士多德只是关注了法的遵守即守法问题,还未涉及到执法和司法问题。
- 本文无意对法治的评价指标体系作一个非常清晰的描述,因为这不是本文的重点,同时也不是一篇文章能够说清楚的。但我在下文的论述中将或多或少地有所体现。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8页。
- 有学者从词源学上考证说,正义与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正义(iustitia)来源于ius,在早期罗马法中,它指一种以某种正式程序提出的宣告,即某一特定行为得到了社会的法律或习惯的许可。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8页注2。
-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芬、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6页。
- 需要说明的是,在中译本《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译者把libertyunderthelaw译为“法治下的自由”。不过他在为《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所写的代译序中出现了“法律下的自由”这个黑体字,并且在正文第三章中明确将其译之为“法律下的自由”。我想这也许是译者的一个自我纠正。我个人认为用“法律下的自由”可能更符合原意,尽管作者探讨自由是在法治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出处分别参见[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0页;[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代译序第17页,正文第96页。
-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0页。
- 哈耶克自己对此是明确肯定的。他说他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捍卫“某些终极价值”,而其中的核心价值便是自由,“自由不只是诸多其他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还是所有其他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的条件。”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代译序第13页。
- 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第7页。
-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载《江海学刊》,1998年第1期,第56页。
- 耶林说:“对被遭受攻击的具体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参见[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期,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页。
- 参见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律发展的规律》,载《社会科学战线》1990第3期。
-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指出:“在易洛魁人以及其他一般的印第安部落当中,为一个被杀害的亲属报仇是一项公认的义务。”参见[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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